缙云县司法局关于2020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石料矿(凝灰岩)挂牌出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1-08-30 1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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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石料矿(凝灰岩)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我局审查,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一、审查过程

2020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方案(送审稿)》,经与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了解相关情况,于10月20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59号)和《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缙云县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录的通知》(缙政办发〔2020〕22号)等文件要求,对《方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方案》的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现已审核完毕。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5 号)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1.征求意见情况。经办单位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6月4日组织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并邀请专家对项目采矿权矿区范围进行了论证,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2.专家论证情况。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的专家团队编制了《浙江省缙云县东方镇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矿区范围论证报告》,并邀请省地质所、省地质调查院、丽水市土地学会的专家进行了论证,出具了书面意见。

3.风险评估情况。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并出具了报告,认定该项目社会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

(送审稿)4.提请合法性审查情况。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吸收专家团队意见及社会公众相关中肯意见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完成《方案》的送审稿。从送审材料看,规定报送了《方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定要求。

四、内容与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需满足以下要素:

1.矿区范围所在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等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经审查,本项目矿区范围不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点(地)、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Ⅰ级保护林地和一级国家公益林等区域内;采矿权南东侧330m-390m之间开采在S219省道约300°方向可视,采矿权终了宕口和终了边坡不在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国省道、主要航道两侧可视范围;不在主要城市周边,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或地段))。

2.禁止新建露天矿山。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规定:“严格禁止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不属于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经审查,本项目经县发改局《关于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立项的批复》(缙发改投资〔2020〕3号),本采矿权项目不属于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属于批准立项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但应注意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落实情况,减少被认定为“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的风险。

3.出让期限规定。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5 号)规定“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方案》确定出让期限为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年。

4.环境影响评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5 号)要求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意见。

经审查,本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关于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丽环建缙〔2020〕5号)。

其他要素由承办单位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要求自行把关。

五、后续法定程序                        

《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已列入2020年度缙云县重大行政决策项目事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要求,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缙云县司法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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