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司法局对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缙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索引号: 002660643/2021-71032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1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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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缙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已经我局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2020年8月7日,我局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补偿标准(送审稿)》,经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了解相关情况,2020年8月13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和《缙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文件要求,对《补偿标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对照《补偿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补偿标准》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现已审核完毕。

二、合法性情况

1.制定主体。《补偿标准》拟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2.制定依据。《补偿标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函〔2020〕26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审查总体符合上述政策要求。

3.制定权限。《补偿标准》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4.制定程序。从送审材料看,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组织了风险评估,编制了书面风险评估意见。同时,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对《补偿标准》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送了《补偿标准(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符合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5.内容与形式。经审查,我局对《补偿标准》的内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第三条其他“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原缙政发〔2017〕87号文停止执行”。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故建议修改为“本标准自X年X月X日起实施(等文件发布日确定后再填上),《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缙政发〔2017〕87号)同时废止”。

三、后续法定程序

《补偿标准(送审稿)》有关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一般应当经过县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若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制定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缙云县司法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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