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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66x/2021-71034     发布机构: 缙云县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1-09-01 16: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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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全面落实防范和

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缙云县科学技术局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缙云县科学技术局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贯彻执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813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科学技术局科室、下事业单位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第五条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加强统筹谋划。认真落实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坚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安排、同推进、同落实,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引导。组织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深入学习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引导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牢固树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意识,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统计”的工作要求,抓好行业统计工作,压实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工作人员,扎实做好新任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连续性,避免随意更换统计人员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资料完善。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台账,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规范的统计档案资料。

(四)加强考核运用。将依法统计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五)严惩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支持、不配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四)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五)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数据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咨询参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数据资料,指在年报、调查等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基础基层数据及综合汇总数据,按载体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三条  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科室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统计数据资料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局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单位统计数据资料的保管工作的主要负责科室。各统计人员负责本科室统计的数据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统计数据实行分科室、按时间备份制度。局属科室、单位在年报及数据定案后,应对基础基层数据、综合汇总数据分别进行备份,生成的电子文档以通用的Excel文本格式为主,保存载体可用光盘、磁介质或其他存储介质(移动U盘、硬盘或磁盘陈列)。各科室的数据资料电子文档除自行保管外,可提供一份交办公室备份保存,做到双重备份,提高数据保管安全系数。

  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报工作完成后,按综合表式打印一套报表资料,并按档案整理要求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记载统计调查对象基础数据的纸质报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对外泄漏调查对象数据。

  属于局统一保管的统计数据资料,各科室应按立卷原则进行分类、编制索引、组卷、装订成册,然后才与接受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条  科室自行保管的统计数据资料应建立档案目录,方便使用人查阅。

第十  建立统计数据资料保管记录、交接记录。定期核查资料,保证资料齐全、完好无损。

第十  本局工作人员可以查阅电子文档或借阅纸质数据资料;借阅人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借阅资料。

第十  本局以外的人员借阅纸质统计数据资料,必须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备份保存的各类统计数据电子文档不对外提供拷贝服务。

第十  管理人员对借出的统计数据资料,应及时进行追缴。

第十  借阅的纸质统计数据资料,归还时应保持其原貌,不得有任何损毁。

第十  对超过保管期限或无保管价值的纸质统计数据资料,应进行销毁。

第十  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应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重要的统计资料要报局领导同意。销毁档案资料时应做好记录,严防失密。

第十  局统计数据资料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局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局属各单位管理员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业务责任。各统计员对本科室统计数据资料管理承担责任。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条件数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丽水市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各项普查、调查及年定报工作的布置、收审、数据验收的全过程。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统计方法制度,严格控制数据质量。

第三条  科室要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培训质量,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结合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授课人员可外请,主要以本局人员为主,培训前精心准备材料,授课人员要经过局内试讲,授课内容要简明、清楚、实用,对较难理解的指标要举实例说明,培训后做好答疑工作。

第五条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密切与基层单位的联系,督促各调查单位及时进行统计登记,并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第六条  对于通过平台采集的数据,要在开网之后做到当天上报当天审核,做好审核纪录,对报表数据增减变动较大的指标和明显的趋势性变化进行逐一核实,确保统计数据源头准确。收集到的纸介质及其它形式的统计数据同样做好审核和核实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各科室应采取科学的技术和方法,按要求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撰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第八条  积极开展统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宣传《统计法》和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确保数据质量。

第九条  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有关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业务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条  做好各种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各科室要按照归档要求做好报表的整理和装订工作,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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