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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11332526080574599N/2021-72254     发布机构: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9-27 09: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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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金弟     身份证号:332526********8919

住  址:浙江省缙云县大洋镇新西寮村新路7号

由于通过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丽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4-0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丽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4-0016号

当事人:许金弟     身份证号:332526********8919

住  址:浙江省缙云县大洋镇新西寮村新路7号

因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设摊经营一案事实,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的行政决定。

如你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文书后三日内到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地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迎晖路23号

联系人:朱楠、楼程程 联系电话:0578-3023820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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