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我局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信息档案记录、保存,进一步规范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流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江省经信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浙江省商务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缙云县经济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
缙云县经济商务局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公开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本局门户网站系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局行政执法信息,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按照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示于依法行政专栏。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委托书等。
(四)程序信息:
1.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程序等;
2.行政强制的种类、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
3.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程序、频次等;
4.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5.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期限、费用、数量、程序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流程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执法窗口岗位: 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信息公示工作,局承担法规职能科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局办公室负责为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 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并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十二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应自行政执法结果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结果报送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相关科室自收到行政执法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文字、音像等多媒体设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要依照国家、省级、市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或完善本机关的音像记录清单。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物)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其他依法应当制作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进行储存,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违反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建立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如需查阅已纳入档案保存的行政执法信息,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予以查阅。重要档案或保密档案,仅限于直接需要的部门和人员查阅,且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附件:缙云县经济商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缙云县经济商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执法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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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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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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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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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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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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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墙材监管
2. 监控化学品监管
3. 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5.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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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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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进入检查
7.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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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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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有能够标识场所名称或者特征的标志,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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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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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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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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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录音
13.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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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执法人员数量,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过程,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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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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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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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录音
18.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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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调查询问全过程,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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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抽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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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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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录音
23.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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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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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先行登记
26. 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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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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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录音
29.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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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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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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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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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录音
34.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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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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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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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执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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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录音
39.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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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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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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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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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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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并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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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张贴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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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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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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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记录送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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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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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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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录音
52. 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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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二)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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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承担法规职能科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
(一)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据规定应当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或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对列入《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将根据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是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内容适当。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1份;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填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见附表),连同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承担法规职能科室。
(二)局承担法规职能科室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应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承担法规职能科室法制审核后,由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按照法律法规、《规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工作。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应当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局承担法规职能科室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局承担法规职能科室研究后予以答复。如果意见仍不一致,递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附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 年 月 日 )
承办科室: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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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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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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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法律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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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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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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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
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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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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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