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应土财等488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两年以上,或者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或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