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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58x/2022-87222     发布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22-10-14 17:00:4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各有关高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218号)精神,现将202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2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学校收入列2022“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类级下相关预算科目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有关要求如下:

一、部分资金纳入2022年中央直达资金范围管理(详见附件),各地对应安排的资助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各地应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将项目预算下达到相关下达预算指标时,项目名称应与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要求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进行日常管理。

二、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对象认定精准度,结合当地实际,完善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对因各种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高度关注。

三、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并规范学生资助管理,提高经费执行及管理工作效率。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采取通过主管部门、学校发放等方式落实资助补助,并进一步优化发放渠道。对学校因实施减免政策而给予的补助,由学校纳入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各地要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学生入学前所在地的市县财政承担

五、各地、各学校应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14),在目标表基础上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接受并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112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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