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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范雯雯户9.01平方米违法建筑给予保留使用,不予办理规划确认手续,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金色阳光花园2幢1101室东面、南面擅自占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的独立空间进行违法建设9.01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丽缙综执〔2020〕罚决字第 01-0714 号),2021年5月11日,范雯雯缴纳了罚款。2022年10月17日,范雯雯向我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我局审查,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同意修复。现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向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联系电话:0578-3023386。特此公示。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