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确保2022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制定优结构、扩投资“1+9”行动方案,确保2022年省“4+1”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对省“4+1”重大项目,做到资金、能耗、土地、林地、用海等要素应保尽保,实行省市县三级领导全程联系服务机制,确保2022年续建项目一季度全部开复工,新建项目开工率一季度达到30%、二季度达到60%、三季度达到85%。各地参照省做法,抓好本级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抓好省主导重大项目引领。筛选20个左右跨区域跨流域跨周期、涉及多方利益诉求、投资规模大的省主导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联系,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政策”,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2022年开工建设,形成投资实物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确保2022年全省供应国有建设用地40万亩以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4万亩,奖励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万亩。争取全省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2022年1月底前,按照2021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先行预安排。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三分之一左右用于山区26县项目,实行单列管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在严格控制能耗强度的基础上,争取对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确保浙石化二期等3个已纳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石化项目实行能耗单列。全力争取已申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工程的数据中心项目等高质量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五、匹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力争2022年全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额度比2021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项目谋划、常态化储备和穿透式全过程管理。对各设区市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使用情况等进行晾晒,结果与省级各项资源分配挂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平台注入资本金。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高速公路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3号)要求,省财政新增给予省交通集团不低于100亿元的资本金和流动性支持,落实省级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投资补助制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专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实施前期经费激励。对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确定在2023年以后开工的省级主导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前到2022年开工的,省级统筹运用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公建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前期推进快的省级主导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各地参照省做法,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激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九、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力争2022年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3500亿元以上,比2021年增长10%。(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十、创新铁路投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建设铁路模式,开展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总结推广铁路领域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权利分层设定和确权登记等创新举措。支持铁路建设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用好专项债券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争取2022年铁路建设项目完成投资450亿元以上,确保通苏嘉甬铁路、甬舟铁路、铁路专用线北仑支线复线等项目开工,湖杭铁路等项目建成运营,杭温铁路、金甬铁路等项目加快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加快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际、市域铁路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积极探索轨道交通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广轨道交通TOD试点。力争2022年轨道交通完成投资450亿元以上,确保杭州机场快线、宁波地铁2号线二期、金义东市域铁路等11个项目建成通车,温州市域铁路S2线等4个项目加快续建,杭州至德清、上海金山至平湖、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等6个项目新开工,杭州四期、绍兴二期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获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列入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新开工项目,60%以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工可批复。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条件成熟的预备类和研究类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实施类项目推进,对发展需求迫切但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允许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纳入规划。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入库项目在工可阶段以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的方式招标。推广“项目+资源”投融资改革经验,涉及采矿权的,可先行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项目开展REITs试点。建立涉铁、涉高压电力杆线标准化工作流程。确保2022年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柯诸高速公路、苍泰高速公路等项目新开工,义龙庆高速公路、杭州都市区中环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加快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支持集成海塘加固、市政道路、景观绿化等多功能项目审批。允许在已建海堤以顺岸实施建设镇压层加固、水闸(泵站)建设及施工围堰等,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进行审批。省财政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问题海塘项目的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标准提高1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十四、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放开并网限制,对“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确保2022年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开工500万千瓦、并网450万千瓦。在不违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规禁止性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允许1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五、加快海上风电建设。确保2022年全省海上风电开工100万千瓦,并网60万千瓦。按照逐步退坡、鼓励先进的原则,综合运用财政补助、政府产业基金、绿色金融等措施支持海上风电加快发展。海上风电项目不得以习惯性航路、未经批复的规划锚地等条件限制用海。(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六、加快抽水蓄能项目建设。明确鼓励发展抽水蓄能项目,安排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时序,加快以市场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推进生态友好、条件成熟、指标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2022年,安排建设泰顺、天台等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共300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七、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审查,推进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海域审批试点扩面。指导交通类项目用地组件审批、先行用地申请报批工作,提升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报批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八、创新跨区域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方式。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市域合理承担的原则,对跨区域、跨市县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实行整体谋划、市级统筹、一项一评,明确责任、统筹推进,依法依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九、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原料用煤、用油、用气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吨标准煤/万元的新上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实施区域能评2版,进一步简化能评审批手续。(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加强评估激励。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扩大有效投资、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月度通报。落实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强化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对获得激励地区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红旗”“蜗牛”项目评选活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调服务,着力推动一大批重大项目快落地、早见效,确保全省有效投资持续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