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食通〔2022〕2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追溯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治理,探索构建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和责任传导闭环管理机制,省局决定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13年12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尽快把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建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溯,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导生产。”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鼓励浙江先行探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袁家军书记指出,要在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先行先试。目前我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以纸质票证为主,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数字化全程追溯体系,追溯环节断链现象普遍存在,无法溯源倒查确定食用农产品风险源头,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无法实现精准处置。推进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解决追溯断链难题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的现实需要,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力量。
二、目标体系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贯通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食品安全数据链,构建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和责任传导等全过程闭环管控机制,打造食品安全精密智控闭环管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浙江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到2022年底,针对豇豆、韭菜、牛蛙、鳊鱼、肉类等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提升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配送企业、学校食堂等经营主体“浙食链”应用覆盖面,初步建立重点品种全链条追溯体系。集中交易市场批批检测能力稳步提升,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到位,开展重点品种源头责任传导机制建设试点,食用农产品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到2025年底,全省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配送企业、学校食堂等经营主体100%应用“浙食链”系统,建立较为完善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和责任传导等全过程闭环管控机制,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多跨协同、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精密智控闭环管理体系。
二、工作体系
(一)明确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内涵
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监督抽检、第三方检测等风险隐患发现方式,对多批次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时处置到位,并通过“浙食链”系统进行溯源倒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将溯源信息通报其源头种植养殖户或批发经纪人所在地相应监管部门,由所在地监管部门督促源头种植养殖户或批发经纪人进行自查,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在“浙食链”上公示检测不合格信息,公示期间暂停上链,公示结束并整改到位的,方可在“浙食链”系统中消除有关警示信息,以此实现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和责任传导形成闭环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机制
1.监督抽检发现风险隐患。推进市场监管总局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系统跨级协同,及时回传或提供与浙江有关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打通“浙食链”系统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系统数据,共享省市县三级监督抽检数据,形成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数据库。
2.集中交易市场批批检测发现风险隐患。对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要查验并留存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并将检测数据及时上传“浙食链”系统。
3.多跨协同发现风险隐患。对省外通报、舆情处置、违法行为查处、投诉举报等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信息,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受理、谁上链”原则,及时汇集被抽检单位名称、地址、抽检时间、食用农产品名称、不合格项目等数据信息并全面纳入“浙食链”系统,形成食用农产品检测信息大数据库,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统计分析提供大数据资源。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处置机制
1.严格核查处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监管,督促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检等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2.实施无害化或销毁处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已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的,由其监督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进行食用农产品退回,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停止销售或者退回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退回并处置到位;对尚未进入市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通过“浙食链”系统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销售者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鲜活水产品,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暂养等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行销售。
(四)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责任传导机制
1.重塑食用农产品全链条追溯体系。塑造以“1266”为核心的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食链”系统),加快推进“浙食链”系统在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配送企业、学校食堂等经营主体的推广应用,推动经营者主体信息全上链,及时采集和记录食用农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构建食用农产品数字化追溯体系。重点围绕豇豆、韭菜、牛蛙、鳊鱼、肉类等较高风险食用农产品,运用食安码贯穿“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切实做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把“浙食链”系统打造成为我省食品安全治理“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2.溯源倒查确定实施对象。一是强化检测数据集成应用。围绕豇豆、韭菜、牛蛙、鳊鱼、肉类等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浙食链”大数据,汇总分析监督抽检、集中交易市场批批检测、多跨协同检测数据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进行溯源倒查,确定其源头种植养殖户、批发经纪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或所在县(市、区)域(以下简称“源头供应商”),以2个月为期限,筛查确定同一品种同一源头供应商连续2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将该源头供应商作为暂停上链交易实施对象。二是靶向检测主动管控。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上链的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检测数据中发现1批次抽检不合格信息,溯源确定其源头供应商,在2个月内再对源自该源头供应商的同一品种食用农产品,进行靶向监督抽检,再次检测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暂停上链交易。
3.构建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责任传导机制。针对确定的源头供应商,由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检测不合格信息和溯源信息发函通报该源头供应商所在地相应监管部门(函格式见附件1),由其督促该源头供应商进行自查整改。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浙食链”上公示检测不合格信息两周。公示期间,“浙食链”系统对来自该源头供应商的同一品种食用农产品进货报备的,自动显示红码。同时,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上述食用农产品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公示到期后,经源头供应商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入场销售者将追溯信息全上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审核通过并告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浙食链”上消除警示信息。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加强对有警示信息的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做到批批速测、批批查验。
4.开展源头责任传导机制建设试点。指导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衢州、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肉类、蔬菜类、水果类和水产类风险隐患源头传导机制建设试点,杭州侧重猪肉、乌鸡等畜禽肉类,宁波、金华、衢州侧重牛蛙、黄鳝、乌鳢、鳊鱼等水产品,嘉兴侧重香蕉、杨梅、红毛丹等水果,温州、台州侧重豇豆、韭菜等蔬菜,及时总结和完善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浙江建设更精准、更智能的风险隐患闭环管理体系提供借鉴。
四、政策体系
(一)健全法制保障。贯彻落实《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督促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浙食链”。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浙食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推进《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制定,在法制层面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主体的法律责任,为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完善政策规范。按照《关于推进“浙食链”系统建设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浙食链”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和《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促进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制定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图(流程图见附件2),明确闭环管理实施路线图。修订完善农批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规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评审规范体系,为全省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提供有力的信息和数据支撑。
五、评价体系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评价机制。从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和传导等多维度,就集中交易市场批批检测情况、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是否到位、是否断链和是否向源头种植养殖户传导安全责任等方面,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评价机制,对风险隐患闭环管理落实情况开展评价。
(二)纳入年度考核和规范化评价。将推进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工作纳入市局年度考核,提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重点经营主体应用“浙食链”量化指标要求,并予以指标分解。将“浙食链”的应用和管理作为食品安全规范化农批市场建设的关键项,“浙食链”应用和管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评为浙江省食品安全规范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站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和责任传导等闭环管理机制的重要性,深刻理解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对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责任向源头传导、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食品安全工作从“事”到“治”“制”“智”的转变,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推进工作机制,形成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横向高效、纵向一致的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机制,划分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重点经营主体推广应用网格,做到“三明确”,即明确每一网格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责任人,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明确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常态化运行工作机制,指导服务食用农产品重点经营主体及时采集和录入食用农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做到追溯信息应查尽查、应录尽录、应扫尽扫、应传尽传,确保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追溯链无盲区、无堵点、无断链,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组织研究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难题,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和责任传导等全过程闭环管控机制。
(三)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组建“浙食链”应用技术群,第一时间线上在线答复,解决食用农产品经营户遇到的各类操作问题。线上无法解决的,由基层线下现场指导。对于基层无法解决的技术或系统问题,逐级反映汇总上报省局,由省局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附件:1.关于通报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的函
2.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通报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的函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经本局对“浙食链”检验检测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近2个月内, 批次 食用农产品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具体不合格情况为:
1.示例:XX公司销售的香蕉检出吡唑醚菌XXμ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日期为XX年XX月XX日,检验机构为XX公司。
2.
经溯源倒查,以上抽检不合格的 食用农产品供货方是 。
请贵局督促其进行自查整改。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年 月 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