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集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改办〔2018〕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指省财政下达我县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工作的补助资金和县、乡两级财政按规定配套(整合)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指按程序由县级上报省级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县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统筹安排、监督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建设区所在乡镇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建设资金用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重点用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助推做强农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生态宜居环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 第五条 建设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金融、工商、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建设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建设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得违规举债建设,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产生村级债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由建设区所在乡镇自行确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建设主体原则上为乡镇、村两级及其所属实体企业。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按购买货物(服务)类、工程类实行分类管理。购买货物(服务)类按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类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以乡镇、村两级及其所属实体企业为项目法人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结算审计制。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并合理安全使用专项资金。建设乡镇应聘请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管。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乡镇党委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把总关、负总责,严格项目质量管理,节约项目资金开支。 第十条 项目调整。建设区应当严格按照报批备案的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用、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地点、内容等项目要素的,由建设乡镇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县财政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对口联络员报告,并正式上报省厅变更备案,方可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乡镇及时组织专家组,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查看和综合评议等方式开展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资料应包含以下方面: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完工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及预算; (3)项目预算评审资料、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 (4)合同、发票等; (5)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资料; (6)其他配套资金及社会资本投入相关材料; (7)项目工程监理报告等有关材料(房屋、桥梁等建设工程参照建设项目管理);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收集项目的申请报告、立项和补助资金文件、实施计划、公告公示资料、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项目决算、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竣工验收和审计等所有相关材料,建立专项的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建设区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监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建设资金后,由乡镇提出资金分配申请,经县财政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区乡镇财政结合建设任务,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与县级下达的省财政转移支付、县级配套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由县财政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区分不同项目类型而定:工程类和购买货物(服务)类项目一般按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工程类项目资金最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80%,项目通过验收后,乡镇财政进行项目扶持资金的结算。 建设区所在乡镇财政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条件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及时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需落实配套资金的,应在建设资金拨付时同步配套。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申请需附资料: (一)项目按进度预拨所需资料 1.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审批资料; 2.项目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 3.项目建设合同; 4.项目发票原件、复印件; 5.项目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6.补助资金文件、项目拨款申请表; 7.公开公示资料; 8.其他有关材料。 (二)已完工验收项目拨付资金所需资料 1.项目建设前、中、后现场照片; 2.项目验收表;房屋、桥梁等建设工程,须附质量鉴定报告; 3.经造价管理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 4.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补助资金文件、项目拨款申请表; 6.项目投资发票原件、复印件; 7.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 8.项目村双委、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 9.公开公示资料; 10.项目建设合同; 11.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12.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重点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主体做好工程结算与项目决算。 第二十条 县财政按照省厅工作部署,定期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区乡镇应对本辖区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考核,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绩效自评结果报至县财政部门,其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区乡镇政府每月5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截止上月末的建设实施情况,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管理等,同时,不定期上报建设动态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做法经验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财政资金或收回建设资金: (一)不按审定备案的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虚立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三)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省级督导考核结果不理想,减少省以上专项转移支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溶江乡、双溪口乡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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