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缙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缙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7日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缙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缙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缙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 〔2020〕20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浙农计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有单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立项审批、实施监督与指导、验收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按照综合统筹、归口监管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街道)和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分工负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储备项目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具体负责项目评选、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预算审核、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等。 乡镇(街道)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项目初审和初验,对申报项目有无重复申报,项目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核,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规范、安全施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反馈,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建后管护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并保证安全施工和项目质量。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储备。县农业农村局各专业科(站)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储备项目进行受理、踏勘,并对项目承担的主体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用地、环评等前置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项目储备方案进入项目库储备。 第七条 项目立项。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主管科站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要求,在项目库中按大于项目计划数提取备选项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实施方案可行性、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在相关媒体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专业科(站)应加强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整改。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具体负责项目的督促、指导,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则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并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为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参照《缙云县村级小额工程集体建管理办法(试行)》 (缙农发﹝2021﹞1号)和《缙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办法》(缙纪〔2010〕18号)进行发包、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储备。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后6个月内未完成的,撤销项目扶持资格,并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储备。 第五章 项目(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变更审批文件;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四)项目建设内容计划完成与实际投资情况对比表, 以及施工前、中、后对比图片; (五)账册、报表、票据等相关财务资料;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咨询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它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财务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支付真实等);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的有关对比图片资料)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整理项目资料和档案,及时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初验申请。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后,应出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初验意见及相关验收佐证材料,并向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主管科(站)申请组织验收。 (二)项目主管科(站)应根据乡镇(街道)初验意见,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意见。 (三)验收组人员由相应产业、工程、财务等专家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为奇数,验收组长由相应产业专家担任。项目验收实行避嫌制度,当验收人员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及时提出避嫌,不得担任项目验收人员。 第十四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至乡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投入必须足额。财政资金补助环节未完成计划投资额,但实际总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额70%(含)以上的,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70%以上的,该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取消项目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由项目主管科(站)在局公开招标的中介机构中选择审计单位。项目计划补助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涉及基础设施的同时出具工程咨询报告;项目计划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如二年内无特殊原因发现出售、拆除、转租等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视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可实行预拨付制度。由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提出财政资金预付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酌情预拨。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移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符的支出。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专(台)账核算,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绩效评价或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根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在项目组织申报时进行公告,在计划下达、资金下达前在缙云县政府门户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设地点、实施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拟补助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1.验收不予通过的; 2.项目验收文本不完备或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的; 3.没设立账目进行财务核算或虽设立了账目但不完整的; 4.项目有举报或情况反映,尚未查明的; 5.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6.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7.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8.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按规定对资金进行全面、真实、完整的财务核算。对违反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由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1.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实施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予安排项目,对已立项的项目,撤销项目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项目扶持:存在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的;畜禽养殖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年内曾发生农产品质量抽检拒检或推诿不配合;连续3次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畜禽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县级以上规模主体未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及未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近三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有其他不得给予项目扶持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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