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将《<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进 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一)深入实施企业“创新论英雄”改革。 按照《“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缙科〔2022〕13号)执行。 (二)完善创新表彰激励机制。 “科技创新鼎”企业评选按照《“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缙科〔2022〕13号)执行。创新领军人物、科技攻关尖兵、创新突出贡献集体评选方案另行发布,荣誉获得者由县人民政府发文予以表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分别奖励500万、300万、100万,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100万,获国家和省级其他科技、专利、商标、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给予所获奖金等额奖励。 (三)建立科技创新工作闭环机制。 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专项督查和考核机制。强化政策绩效跟踪,政策兑现与绩效评价同部署同落实。 二、夯实创新平台承载基础 (四)推进创新载体建设。 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认定文件为准,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发文为准。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以备案文件为准。 (五)培育高层次创新机构。 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以认定文件为准。对符合条件的创新机构,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国内外知名高校来缙设立分校、分院,报县政府研究后给予支持。 三、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 (六)深化创新主体培育。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以省认定(备案)文件为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文件为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认定文件为准。 (七)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以认定文件为准。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发文为准。尖兵团队和领雁团队以列入培育和认定的文件为准,年度培育目标、绩效以及奖励金额以签订的培育合同为准。 尖兵团队认定条件: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绿谷精英以上高层次人才3名以上,拥有6项以上发明专利,本科以上研发人员15名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8%以上,或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 领雁团队认定条件: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绿谷精英以上高层次人才1名以上,拥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本科以上研发人员8名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以上,或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八)强化质量、标准和品牌。 缙云县政府质量奖评选按照《缙云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缙质奖评办〔2020〕1号)执行。获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缙云县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研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6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仅限于发布文本上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须提供由第三方开具的真实性证明。主导、参与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分别奖励16万元、5万元。参与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仅限于发布文本上排名第二、三位的单位。标准认定的时间以实施日期为准,在当年享受奖励。参与制修订同一项标准,只享受一次奖励(在2016年1月1日后已经享受奖励的标准,不再重复享受)。参与制修订由多部分组成的标准,按参与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算方法为:相应奖励金额。 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首次、再次(含多张证书和期满续证)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首次、再次(含多张证书和期满续证)获得“丽水山耕”产品认证,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企业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等项目,需提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审核认证奖励仅限含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企业。协会获某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证书奖励20万元,因拓展注册类别再次获得证书奖励10万元。 四、突出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投入数据以企业纳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为准。增量补助以企业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量部分为基数,按基数分档累进补助,基数在50-500(含)万元,补助4%,500-1000(含)万元,补助6%,1000万元以上,补助8%,最高100万。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中科技口补助资金,在计算基数时予以剔除。在缙云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我县在杭州、上海、深圳设立的科创飞地建立研发机构,可享受租金补贴。企业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与飞地运营机构签订)和租金支付凭证,由县科技局核准后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优化技术攻关奖补机制。 国家科技重点研发项目、省“尖兵”、省“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完成验收以验收证书为依据,2022年前已实施的项目的按原政策给予配套奖励。省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技术水平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创新论英雄”评价排名前20%外的企业奖励项目数最多3个。县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按照《缙云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另修制定。 (十一)加强专利转化运用。 企业新授权发明专利指从2021年起新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不含转让)。对销售额100-1000(含)万元、1000-2000(含)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其他条件:1.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专利和产品关联性审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2.单个企业一年最多申报5个发明专利产业化运用,并享受不超过10万元补助。3.若干项发明专利涉及同个产品(型号)的选择其中一个主要发明专利申报;同个专利涉及多个产品(型号)的,销售额可累加;不同发明专利涉及不同产品(型号)的分开申报,销售额不累加统计。4.已申报产业化运用的专利或涉及申报过专利产业化的产品不准二次申报。 知识产权维权胜诉含法院判决胜诉和裁定原告撤诉两种类型,补贴对象不包括败诉方和案件撤销方;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三类。 (十二)鼓励技术成果引进和输出。 “单项引进技术合同”指我县企事业单位为买方,与其他没有关联单位签订的单个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并通过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移支付’转化成果池的科技成果”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3.0版成果大厅里的成果;“单项输出技术合同”指我县企事业单位为卖方,与其他没有关联单位签订的单个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并通过技术合同登记。 企事业单位应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交易且引进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50万元(含)以上,输出技术合同实际收款30万(含)以上才能申请政策奖励,申请兑现时应提交合同、合同登记证明、支付金额或收款凭证、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引进技术合同的还应提交合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是转化成果池的科技成果还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单个企业每年奖励引进技术合同或输出技术合同共计3个。2022年前签订并通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原政策实施。 五、营造更优创新创业生态 (十三)挖掘人才第一资源。 “绿谷精英”等人才称号奖励,按照《中共缙云县委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缙委发〔2021〕19号)执行。企业获“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资助的,以省补资金下达文件为准。 科技特派员奖励以县政府表彰文件为准。 (十四)推进创新公共服务。 科技创新券按照《缙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另行修订。 (十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企业提供经县银保监办确认核准的科技贷款合同、上年付息凭证、质押登记证书(通知书)或公告,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准后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科技贷款贴息申报每年开展一次,仅计算上年,不追溯以往。通过专利质押贷款的,其中要含有未被质押过的发明专利,并将未质押过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质押,周期内进行二次质押的,新增3件(含)以下的发明专利进行质押的享受不得超过5万元的补助。企业投保专利类保险的需含有近三年内的发明专利。 (十六)加快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根据服务实绩,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七)营造诚信创新环境。 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缙云县域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期与《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2〕51号)文件相一致。 本细则中尖兵团队、领雁团队、科技服务机构年度绩效等年度指标数据的补助(奖励)事项,由责任部门发布申报通知限期申报,申报材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必要调整,其他事项均为责任部门根据文件或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即时予以兑现。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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