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打击传销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打击传销工作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有序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本地区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缙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依法严惩组织传销的骨干分子,减少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活动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减轻和消除传销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并高效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切实把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巩固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平安缙云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突然发生,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传销活动。缙云县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依法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禁越权执法、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加强协作,监管到位,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和分级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重大行动统一调度指挥,规范并高效组织传销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三)长效监管、快速反应原则。坚持防打结合、重在防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平安工作考核范围,健全并落实打击传销辖区责任制、联动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及人员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传销事件的准备,遇突发传销事件快速反应,果断应对,妥善处理。
四、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突发传销事件的应急处置。县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打传办)为应急指挥部组织联络机构。
五、应急预案及启动响应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传销事件。
1.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以下三级:
Ⅰ级为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
(2)造成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
(3)应急处置需要调动执法人员100人以上;
(4)传销人员100人以上冲击政府或者执法机关;
(5)传销人员10人以上暴力抗法;
(6)应急指挥部认为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形。
Ⅱ级为较大突发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Ⅰ级突发事件的:
(1)造成人员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
(2)造成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
(3)应急处置需要调动执法人员50人以上;
(4)传销人员50人以上冲击政府或者执法机关;
(5)传销人员3人以上暴力抗法;
(6)应急指挥部认为属于较大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形。
Ⅲ级为一般突发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Ⅱ级突发事件的:
(1)造成人员轻伤;
(2)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
(3)应急处置需要调动执法人员10人以上;
(4)传销人员10人以上冲击政府或者执法机关;
(5)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6)应急指挥部认为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形。
2.处置步骤和要求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或其他部门发现辖区内有突发事件时,依据职责能够现场应急处置的,首先应急处置,并在2个小时内报告打传办;突发事件超出职责范围不能应急处置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打传办。
(2)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安派出所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本所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现场人力,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防止危害扩大和矛盾激化,根据职责和能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不能独立应急处置的,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报告;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有关部门人员尽快到达现场,协同解决;超出管辖范围的,及时通报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对危害和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应当同时向打传办报告。
(4)打传办接到报告或者上级转办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有关负责人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导执法人员控制现场,正确应对,妥善处置;对危害和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5)Ⅰ、Ⅱ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启动Ⅰ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应当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公安局决定,并于3日内报告打传办。
(6)打传办根据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提出应急对策,并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应急对策处置。对传销行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参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九规定处理。
(7)打传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县区的,应当紧急通知相关县市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8)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快速反应,亲临一线,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24小时开通电话和自动传真,保障通讯畅通,根据上级机关和打传办的要求,及时上报情况,传达信息。各单位的举报电话要保证工作日期间随时有人接听。
(9)Ⅰ、Ⅱ级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后,负责处置的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处置过程和结果书面报告打传办。打传办根据处置情况提出是否应急终止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由负责应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公安局决定,并于3日内报告打传办。
(10)有关新闻发布、报道事宜,由应急处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指定新闻发言人或者新闻报道负责人专门负责;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报道,由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其他人员未经应急指挥部或者应急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信息。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车辆和摄像、录音器材等物资装备的储备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二)聚众传销场所检查清剿预案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辖区内聚众传销培训或经营场所,应当在72小时内检查清剿。查办案件需要延时检查清剿,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检查清剿的,须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2.检查清剿聚众传销培训或经营场所之前,应当摸清传销人员成分、规模和活动规律,制订周密的检查清剿方案,明确人员分工,科学分析、预见意外情况,准备应对措施,确保检查安全、清剿及时、打击准确。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聚众传销培训或经营场所,可以根据传销人员规模等情况独自或者联合组织检查清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聚众传销人员达到10人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0人但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冲突等意外情况的,应当请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动相应警力配合,方可组织检查清剿。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请求对方联合检查清剿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至少24小时向对方提出请求,提出具体行动时间和所需人员及装备。被请求方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和装备按时参加联合行动。
5.联合检查清剿行动应当确定一名有经验的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公安人员负责调度指挥。规模较大的联合检查清剿行动,应当根据需要配足检查人员,分设现场检查调查组、安全警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等,细致分工,紧密协作,确保检查清剿行动顺利进行。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检查清剿聚众传销培训或者经营场所,应当现场调集证据,扣押传销财物,核实传销人员身份及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对传销头目、授课人员等骨干分子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的,以及顽固不化的参与传销人员和为传销提供方便条件者,依法予以处罚;对一般传销人员依法进行训诫、教育、引导后予以驱散;对需要救助的被骗参与传销人员,积极联系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六、相关规定
(一)对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打击传销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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