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市委巡察组及时把这个问题指出来,使我避免犯下更大的错误,真是太感谢他们了!”谈起自己因工作疏忽,导致工程进度款多计算并超付而受到处分一事,缙云县欣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夏某某对市委巡察组表示感谢。 受到处分还感谢,这是咋回事?事情要从2020年11月丽水市委第三巡察组提级巡察缙云县壶镇镇说起—— 巡察组在查阅壶镇镇近年工程项目台账时发现,潜明水库库区安置区块土石方工程量大、资金多、时间跨度长,该工程是缙云县安置潜明水库移民的基础性工程,业主单位为缙云县欣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缙云县国资公司,由壶镇镇党委政府管理),2019年因土石方取料问题工程进行了变更。 工程为什么会变更?这中间会不会有违纪违法问题? 带着这一疑问,巡察组人员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对该工程所有工作台账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逐一核查;另一组人员前往施工场地实地走访、查看。很快,巡察组发现该工程17.53万立方米土石方的运距费用存在多计算超支付问题。 巡察组立即将该问题线索移交缙云县纪委县监委处置,县纪委县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19年1月,该工程原土石方取料点因故不能取料,决定变更工程量,从潜明水库库区取料约33万立方米,运距从原来的7公里增加到14公里。实际施工过程中,从潜明水库库区的取料量为15.47万立方米,其余17.53万立方米从运距为7公里以内的龙爪坑、安居茗苑、丽缙工业园区等地取料或从二号区块场内回填。但施工单位在上报该工程第三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将该33万立方米的土石方均计算了增加7公里运距的运费。 作为业主代表的欣达公司总经理夏某某、工程科副科长卢某某两人,盲目相信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和监理单位的审核结果,未认真履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就签字同意支付,导致此项多计算并支付前四期工程进度款约170.26万元。 170多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夏某某和卢某某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还没有发现并纠正,面临的很有可能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所幸超付的只是工程进度款,并不是工程款,尚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尚未构成渎职犯罪。 2021年12月,因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夏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卢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惩前”是为了“毖后”,“治病”就是为了“救人”。缙云县纪委县监委对欣达公司和壶镇镇政府分别进行了约谈提醒,要求他们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将巡察整改成效转化为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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