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4·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8689394/2022-79354     发布机构: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4-02 09:33:05

2021年4月5日,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缙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 “4·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新碧街道为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事故调查原则,深入开展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各项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生产经营单位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福康村(下东山自然村),经营者:徐**,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5月04日,经营范围:废品回收(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的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康村姓姚桥头。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吴**(死者),男,身份证号:5227321979********住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废品回收站作业人员。

2、徐**,男,身份证号:3403211985********,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废品回收站经营者。

3、赵**,女,身份证号:340321988********,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徐**妻子,废品回收站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的经营业务为废纸回收,共三人(徐**、赵**、吴**),其中徐**既是经营者也是作业人员,吴**日常住在废品回收站隔壁的宿舍。赵**负责回收废纸,吴**与徐**负责驾驶叉车给打包机喂料,然后操作打包机将废纸压成块状,最后驾驶叉车将打包好的废纸块按3个或4个为一组竖排码放。

2021年4月5日17时51分,吴**吃完晚饭后进入废品回收站作业。至废纸块倒塌前,吴**一直在废纸块堆垛区域作业。18时23分,赵**收购完一批废纸后发现吴**不在员工宿舍,随后进入废品回收站寻找吴**,发现车间内一竖排废纸块发生倒塌,吴**面朝下未佩戴安全帽,被压在一捆废纸块下。

(二)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赵**发现吴**被压在废纸块下后,立即驾驶叉车开往倒塌的废纸块,操作叉车提起废纸块并试图把吴**拉出,但拉不动。赵**立即向徐**打电话告知事故情况,然后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徐**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驾驶另一辆叉车进场救援,与赵**、其他卖废纸等人一同将吴**从废纸块下拉出。120到达后,医生检查确认吴**当场死亡。赵**、徐**驾驶叉车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的两台叉车均未办理使用登记。

在接到消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县经济商务局、新碧街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死者亲属,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以后,废品回收站已就赔偿款项事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完成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吴**,身份证号:5227321979********,住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计算方法得出,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1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县公安局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排除了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因素。

(一)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废纸块堆垛重心失稳。

2、人的不安全行为:吴**未佩戴安全帽,冒险进入废纸块堆垛危险区域作业。

详细分析见附件1技术专篇。

(二)间接原因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未制定废纸块码放操作规程等各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其长期处于失管状态;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详细分析见附件2管理专篇。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 “4·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吴**,男,未佩戴安全帽,冒险进入废纸块堆垛危险区域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徐**: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8),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 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

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废品回收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废纸块码放标准。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废纸块码放标准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于6月15日前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

(二) 强化属地管理,扫除监管盲区

新碧街道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废品回收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摸清排查,切实掌握底数清单。要以此次事故为例形成通报,让同类型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于6月15日前将通报情况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行业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县经济商务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和布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管理,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等违法行为。


附件:1.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 “4·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技术专篇.doc

2.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 “4·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管理专篇.doc

3.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 “4·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doc


缙云县徐学建废品回收站“4·5”

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8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

序号

名字

单位

备注

1

杨瑞革

县应急管理局

组长

2

张子冲

新碧街道

组员

3

赵毅

县公安局

组员

4

虞利广

县人力社保局

组员

5

赵立

总工会

组员

6

胡鹏翔

县经济商务局

组员

7

楼俊宏

县应急管理局

组员

8

李政宏

县应急管理局

组员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