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60715/2021-77159     发布机构: 缙云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14: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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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依据和过程:

我局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6〕33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浙水办建〔2019〕13号)、《缙云县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缙政办发〔2013〕157号)等规定,并充分借鉴了诸暨、青田等地的规定和做法,在充分考虑本局质监工作历史沿革和现实做法的基础上,出台制定本实施意见。在起草制定过程中,通过挂网征求听取和吸收合进意见,最终定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党组会讨论通过形成最终文本。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县域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除省、市质监机构受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50万元以下微小工程(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除外)外,由缙云县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或各流域水利服务站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规模以上由技术中心负责,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二)规模以下由各流域水利服务站负责,对工程合同、质量、安全方面进行质量监管,同时采集好相关影像资料备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调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各流域水利服务站应对所管辖项目认真履职,对5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并接受上级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规模以上工程在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技术中心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技术中心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七条  规模以下工程在具备开工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签发现场开工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资料报流域水利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  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和质量抽检制度。

解读机关:缙云县水利局 咨询方式:0578-30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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