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划分调整方案 缙云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 前 言
大气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空气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缙云县目前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采用《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丽署〔1998〕13号),未单独划分,随着缙云县城市进程加快,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部分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了合并更名,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已不能适应管理需求,亟需对先前区划进行修编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及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7.2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及调整工作,从而进一步优化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管理。 本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范围为缙云县域行政辖域的全部范围,总面积1494.25平方千米。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是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目 录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及调整目的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 七、其他说明 附图:1.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遥感影像) 2.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行政区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及调整目的 缙云县目前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采用《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丽署〔1998〕13号),未单独划分,随着缙云县城市进程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部分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了合并更名,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已不能适应管理需求,亟需对先前区划进行修编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因此,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7.2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优化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管理。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订);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5.27修订); 4.《缙云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2009.10); 5.《缙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0.9); 6.《缙云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9); 7.《仙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996.9); 8.《缙云县大洋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02.1); 9.《浙江缙云括苍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06.11); 10.《缙云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7.11); 1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HJ14-1996); 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14.《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15.《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丽署〔1998〕13号); 16.《浙江省缙云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19.1); 17.《缙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2020.1)。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家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一类区、二类区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下表。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 单位 | 一级 | 二级 | 1 | 二氧化硫(SO2) | 年平均 | 20 | 60 | ug/m3 | 24小时平均 | 50 | 150 | 1小时平均 | 150 | 500 | 2 | 二氧化氮(NO2) | 年平均 | 40 | 40 | 24小时平均 | 80 | 80 | 1小时平均 | 200 | 200 | 3 | 一氧化碳(CO) | 24小时平均 | 4 | 4 | mg/m3 | 1小时平均 | 10 | 10 | 4 | 臭氧(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00 | 160 | ug/m3 | 1小时平均 | 160 | 200 | 5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 | 年平均 | 40 | 70 | 24小时平均 | 50 | 150 | 6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 | 年平均 | 15 | 35 | 24小时平均 | 35 | 75 |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缙云县域共划分为2大类型5个功能小区,其中一类区4个,面积611.34平方公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40.91%;二类区1个,面积821.805平方公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54.99%;在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划定300米的缓冲带,面积61.105平方公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4.1%,缓冲带参照二类区要求管理,但环境空气质量需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一级标准。 表2 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汇总表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 功能区 类别代号 | 功能区名称 | 面积(km2) | 功能区范围 | 一类区 | 1-01 | 仙都风景名胜区 | 27 | 仙都景区、岩门景区 | 1-02 | 冷水溪、棠溪水库水源涵养区和周围生态林区 | 122.46 | 南边界至缙云括苍山省级森林公园、唐市村、左赤线、左库水库拦水坝、白大尖、适丈坑,东、北、西侧至缙云县的县界 | 1-03 | 武义江水源涵养区和周围生态林区 | 111.98 | 东至溪东村、杨公桥村、七甸村、八甸村、新川村、新长川村、茭岭村,南、西、北侧至缙云县的县界 | 1-04 | 大洋山森林公园、水源涵养区和周围生态林区 | 349.9 | 岩门景区及方溪乡、胡源乡、石笕乡、大洋镇行政边界范围内 | 二类区 | 2-01 | 缙云县二类区 | 821.805 | 五云街道、仙都街道、新碧街道、壶镇镇、新建镇、东渡镇、东方镇、舒洪镇、大源镇、溶江乡、双溪口乡、七里乡、三溪乡、前路乡等乡镇(其中一类区、缓冲带除外) |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一类区及缓冲带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国家、浙江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1.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且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本区划实施前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且不在自然保护区等其它法定保护地的项目,按已有项目处理,执行一级排放限值。 2.二类功能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3.缓冲带内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七、其他说明 本划分方案自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 附图1 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遥感影像) 
附图2 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行政区划)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wps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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