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鼓励先进,引领示范,促进节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 号)、《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 号)、《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范围。 二、奖励对象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校园、医院。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酒店、校园、小区。 三、奖励标准 1.全国水效领跑者奖励 10 万元。 2.省级节水标杆奖励3万元。 四、申报流程 由奖励对象(需取得相关命名文件)填写《缙云县节水奖励申报表》,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水利局审核后, 按流程次年予以拨付。 五、资金管理 1.对已获得上级、本级补助奖励,或本级财政给予配套的,本奖励办法不重复享受。 2.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节水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对节水奖励资金的申请。 3.节水奖励资金鼓励进一步用于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 4.本奖励资金为以奖代补资金,不得作为奖金福利发放、不得用于礼品、招待费用等与节水无关的资金支出。 六、其他 1.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12 号)执行,本奖励办法不予受理。 2.对于获得2021年度省级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奖励办法自 2022 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正式文件及附表 58缙云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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