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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7-11
文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中共缙云县委组织部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缙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缙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2 10:06:36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缙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缙云县委组织部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中共缙云县委组织部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缙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缙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中共缙云县委组织部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缙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缙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缙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集体举债管理,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等。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第三条 乡镇(街道)是本县域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域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组织村集体每年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统一指导各村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从村级民主决策和管理上对现有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明确,摸清村级债权债务规模和结构,对村级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全面查清村级集体各类应收款项和未兑现承包(租赁)合同,逐一制订清收计划,明确每笔应收款项清收时间节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组织催收,确保“应收尽收”。

对村集体历史上形成的不良借贷资金,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积极争取做呆账、坏账核销处理。

对应由个人或其他单位(组织)承担责任的,要按规定转换债务关系;对债权单位确已撤销或债权人已放弃债权的债务,要依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对多重债务关系,要积极开展三方或多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采取债权债务对口划转、相互冲转账抵账等方式消化债务。

对已签的长期承包合同(协议)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明显低价的承包合同,通过双方依法平等协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条 实行债务动态管理。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及时公开债务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负债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

第六条 实行村级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村、乡、县逐级上报,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七条 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强制配套以政府投入推动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

第八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集体土地征用费、留用地补偿资金用于村干部报酬、商业性保险等。

第九条 乡镇(街道)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不准高息举债;

(五)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  村集体因发展经济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须先向乡镇(街道)申报,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村务联席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决议。由村两委将初步方案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社管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3.公开公示。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审核审批。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举债方案经村务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填写《缙云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写《缙云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

第十一条  举债款项开具《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连同会议决议、《缙云县村级举债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入账。

第十二条  举债款项原则上要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村干部报酬挂钩,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停息减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重点发展经济相对薄弱村集体经济,通过盘活闲置资产,采取租赁、承包、开发等形式,增加资产性收入;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以“消薄”促“减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遏制村级债务的自然增长。

强化村级资金的收支管理,以收定支,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入账、收支预决算、费用支出定额管理、非现金结算等制度,增加集体存量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纪委监委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缙云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

2.缙云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


附件1

缙云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名称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来源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

已负债       万元。

举债用途


村务联席会议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                 (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驻村干部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三资办意见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村务联席会议决议复印件。

附件2

缙云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名称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来源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

已负债       万元。

举债用途


社员代表会议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                 (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驻村干部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三资办意见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社员代表决议复印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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