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 1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