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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首件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援助案件成功办结
索引号: 002660643/2022-85639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8-30 16:06:36

近日,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后的首件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援助案件。

申请人胡某某系被申请人祝某某的妻子。2020年12月3日,祝某某因“咽痛伴吞咽困难”到医院就诊,却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祝某某现处于植物人状态。2021年10月22日,丽水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祝某某为一级伤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2年5月7日,胡某某来到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她表示希望认定丈夫祝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因为丈夫常年卧病在床,家里经济紧张,自己又对法律不了解,所以一直拖着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后来经多方打听了解到,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出台后,扩大了受援范围,自己的诉求可以免费申请法律援助,于是前来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倾听了胡某某的诉求、查看了相关材料后,认为胡某某的申请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于是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的詹敏丰律师为其办理法院申请特别程序等事宜。

詹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调取相关材料后起草申请书并提交至缙云县人民法院。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判决宣判被申请人祝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胡某某为祝某某的监护人。

收到判决后,胡女士表示非常感谢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忙协调提供的法律援助,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问题。

法律援助关乎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和实施,今后,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以更丰富的服务形式、更全面的保障范围,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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