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芳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缓解交通压力,满足城市居民绿色、便利出行的多元需求。缙云县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于2020年11月12日,由丽水市乐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美团电单车)中标经营管理,项目于2021年4月份正式投入运营。
针对“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1.共享单车经营公司在城区设置电子围栏340余处,执法局会同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在主次干道、较为集中停放的区域、地段施划共享单车专用停车位200余个。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准备于8月中旬对共享电动单车进行技术升级,对车辆停放要求更为严格,升级后执法局将再次会同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实地踏勘,合理增减共享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2.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准备于8月中旬对车辆进行技术升级,新投放车辆全部配备高精停车技术,通过搭载北斗高精定位技术,双频RTK惯导定位算法,与APP相结合,实现电单车亚米高精定点停车功能,车头停放一致入栏摆放,车身倾倒扭斜无法还车,倒地提醒上报功能。通过此技术能够约束用户规范用车,停车,解决入栏不一,停放无序的问题。同时提高运营区内非停车点停车费至10元/单,促使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准确停放;3.建立综合执法、交通、交警、建设、美团电单车工作群,发现不文明用车、停车行为及时发到工作群,并对美团电单车响应时间进行考核。同时,执法局、交警将持续加强城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通过日常纠违和整治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加大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针对“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现象,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1.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交警大队将进一步紧密结合辖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特点,对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各类违法行为开展查处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出行行为,提高守法率。同时,加大科技投入,拟于缙云县鼎湖路与好溪路路口(绿道入口)、黄龙路与寺后东路路口南侧(实验中学)安装两套违法曝光警示系统,实现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抓拍、非机动车驾驶人人脸数据采集、违法行为语音告警、非机动车违法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管控效率;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出行交通安全意识。执法局、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媒体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清楚认识到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危害。同时,执勤人员在日常的执法管理工作中,紧密结合“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走进企业、农村、社区、学校等场所,针对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全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越来越多的电动车驾驶人自觉参与到文明交通创建工作中来;3.引入智能头盔,保障骑乘人员安全。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劝导规范骑乘,二是加强车辆清洁消毒工作,使骑乘人员放心卫生的使用头盔,三是新投放共享电单车将新增“头盔锁”技术将头盔通过电控锁+机械锁与车体连接,通过此项技术搭载,减少日常维护过程中出现的车辆头盔丢失,损害等现象,同时用户取车,换车与头盔开锁,扣锁动作绑定,提升用户对头盔的重视程度及日常使用头盔习惯,解决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现象,消除安全隐患。
当前疫情未除,各类人员频繁使用确实存在疫情安全隐患,执法局、交警部门已责成“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每周对投放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消毒工作。
感谢您对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日
(分管领导:周大勇,联系电话:13957096706;科室负责人:徐一进,联系电话:139670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