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章程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3-88440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3 11:44: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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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住所为五云街道鼎湖南路188号。

第三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是经中共缙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共缙云县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缙云县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宗旨:为推进县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保障服务。

第六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业务范围:聚集基层治理核心业务、重大需求,推动重大应用集成贯通落地基层,承担对上衔接、对下贯通、左右协同的重要职责,统筹落实运行监测、矛盾调处、分析研判、协同流转、应急指挥、督查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缙云县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缙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中共缙云县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政府(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考核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日常业务和党建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共缙云县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政府(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中共缙云县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宗旨,维护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兼任的,设1名常务副主任),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 神,并提出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中心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和业务建 设方面重大问题的规划、措施。

(四)研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五)事关全县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和重要工作制度的制 订、修改和审议。

(六)涉及全中心干部、职工福利事项的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议题、会前准备、酝酿意见、集体决策、形成纪要、决策执行。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保障科(挂值班室牌子)。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会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牵头做好节假日、重要敏感时段的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智治指挥科。承担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建管用”工作。推进基层智治综合应用横向纵向贯通,加强数据互通,确定并实时监测基层智治系统重要表征性指标,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定期汇总部门、乡镇(街道)重大活动安排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承担社会治理事件协同流转,统筹协调部门间业务协同联办处置。建立功能集成、综合研判、统一指挥、扁平高效的综合指挥体系,在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启动Ⅱ级及以上级别响应时,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牵头部门进驻中心开展指挥调度提供支撑保障。

(三)矛盾调处科。搭建“一站式”平台,提供接访、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实现一窗式受理、一揽子调处、一条龙化解。承担事件的受理、归集、分类、交办,建立跟踪督办、销号管理机制,打造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终点站”。牵头协调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落实信访办理和矛盾纠纷调处的事权单位责任及属地责任。协同开展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统筹指导基层和各专业调委会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四)基层督查科。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综合信息指挥室规范运行,推进网格智治,对“141”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承担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和督查工作,并对进驻部门人员工作成效、贯通应用牵头单位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对乡镇(街道)相关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定期举行,由负责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事务公开制度,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和决定;

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社会治理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二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缙云县社会治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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