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 皮X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XX巷X号
委托代理人:
被请求人: 浙江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X敏
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XXX路综合市场第XX幢第X间
委托代理人:
案由:“ 烟灰柱 ”(专利号:ZL2018301597216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烟灰柱 ”专利(专利号: ZL2018301597216 )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前期调查和审理,2023年 月 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本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上述“烟灰柱”(专利号:ZL2018301597216 )为皮X生所持有的专利。
2.皮X生可以有条件授权浙江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该专利类产品。
3.若浙江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授权同意情况下生产销售上述烟灰柱,则视为侵权,须向专利持有人皮X生支付侵权赔偿款。
附件:调解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