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和《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局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补贴当月未满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二)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三)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按照要求严格落实打卡(目前一个月不少于 20 天打卡); (五)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300 元、400 元、600 元、1000 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向机构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附件 1)、申报名册(附件 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乡镇审核无误后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季度拨付乡镇,乡镇下发至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发放。(二)补助资金从省、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 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参照执行。本办法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doc 2:缙云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模板.doc
缙云县民政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23 年 10 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