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政策对象从孩子出生当月起计发至满36个月止,最多发放36个月,按照每个月 500 元予以补贴。(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 36 个月止)。同一孩次的育儿补助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领一次,不能重复申领。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缙云县户籍;或一方为缙云县户籍,另一方为丽水市其他县(市、区)户籍和无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生育,进行了生育登记服务的第二孩、第三孩家庭,且该子女落户在缙云县;
(三)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四)已在县外享受育儿补贴(包括待遇相当的一次性发放
的育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五)同一对夫妻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 3 个的,超出个数子女同等享受。
3.申报方式及资格确认
(1)申报地
补贴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双方填写《缙云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申报表》,向第二孩或第三孩子女户籍地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时已离婚的,由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
1.夫妻结婚证(若已离婚则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育的第二孩或第三孩子女户口本及第一、二孩或第一、二、三孩出生医学证明(夫妻中一人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
3.未在浙江省进行生育登记服务的,还需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3)资格审核。
村(居)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卫生健康
局汇总确认。
4.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育儿补贴:
1.子女死亡;
2.子女宣告失踪的;
3.夫妻和子女因户籍迁移,导致户籍条件不符合发放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育儿补贴的,原则上在子女 3 周岁前申报均可补发,子女 3 周岁后申报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