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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3-983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31
文号: 缙政办发〔2023〕3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1-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缙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3 14:14:56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3〕44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我县各类入河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高位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排放达标”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现代化美好缙云提供优质水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范围

以各级河长责任河道为重点,覆盖缙云县全域。入河排污口指直接或间接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并形成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好溪、新建溪、黄村饮用水源干流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一口一档”清单

1.摸清排污口底数。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以“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为原则,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采取第一级遥感影像排查、第二级人工徒步排查、第三级信息复核和精细核查的方式,系统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并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在“浙里碧水”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

2.明确责任主体。在全面摸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排污类型的基础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并补充至“一口一档”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对于三级排查中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县治水办交给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汇总至县治水办、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并补充至“一口一档”清单。经溯源分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丽缙高新区范围内的,由丽缙高新区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排污口分类。入河排污口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根据《省工作方案》《市实施方案》要求,城镇雨洪排口一同列入监督管理。

2.整治要求。按照《实施意见》《省工作方案》《市实施方案》“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要求,由县各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结合全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提质增效行动、美丽城镇(乡村)建设、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工作,科学制定整治措施,形成整治“一口一策”方案汇总至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整治“一口一策”方案要明确问题成因、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目标方案,避免“一刀切”。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根据各责任部门报送的整治“一口一策”方案制定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按《市实施方案》要求发文并上报。

针对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以达标排放为原则,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尾水循环利用、生态缓冲带、散户连片集中治理等方式,切实减少污染物入河。鼓励开展城镇雨洪排口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排水口联网在线监测等管理新模式探索,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

3.验收销号。根据排污口销号制度要求,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排污口,由各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号,并将验收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完成后,将全部验收台账汇总至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纳入“一口一档”存档。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要在“浙里碧水”应用中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实现整改动态管理。有混排现象的城镇雨洪排口参照排污口有关治理要求开展规范整治。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要根据《省工作方案》《市实施方案》,从源头严格把控排污口设置和审批,各级相关规划区划及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水利局的意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2.加强日常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要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要加强排污口环境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报告。

3.加强长效管理。各责任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排污口设置审批要实行常态化现场核查。县治水办负责对相关部门针对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以及排水问题的工作情况,组织常态化督查暗访。县建设局、水利局要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要会同县治水办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和丽缙高新区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和丽缙高新区要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负责制定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方案;牵头开展全县入河排污口一级、二级、三级排查,建立“一口一档”清单,并上传“浙里碧水”应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2.县治水办。负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督促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和丽缙高新区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负责对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以及排水问题的工作组织常态化督查暗访。

3.县建设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初步清单和雨污管网等排查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料;负责制定职责范围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一口一策”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4.县水利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各级河长责任河道清单和河湖水系信息等排查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料;负责制定职责范围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一口一策”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负责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

5.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提供全县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场(户)等排查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料;负责制定职责范围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一口一策”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6.乡镇(街道)和丽缙高新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切实配合相关责任部门做好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督促辖区内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河长制,加强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考核问责。

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美丽缙云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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