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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3-987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20
文号: 缙政发〔2023〕104号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缙云方溪至青田季宅段公路工程(缙云段)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4 10:23:30 文章来源: 缙云

石笕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缙云方溪至青田季宅段公路工程(缙云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缙云方溪至青田季宅段公路工程(缙云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

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确保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缙云方溪至青田季宅段公路工程(缙云段)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妥善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石笕乡人民政府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范围原则上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但因工程建设或因红线范围内房屋拆除导致红线外部分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由房屋所有权人向补偿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纳入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项目迁建安置涉及西坑自然村的房屋征收安置在西坑里地块,涉及长大后区块的房屋征收安置在石笕村东岸新村地块;套式住宅安置在小仙都安置地块(具体以规划为准)。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迁建安置和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合法面积提供补偿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村民建房用地,交由被补偿人自行建设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集体。

(三)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提供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补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六条  被补偿住宅房屋来源为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购买或受赠的,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直接购买村集体的房屋除外)。

第七条  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可处罚并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认补偿安置;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为房屋安置的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  被补偿人的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被补偿人的被补偿房屋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原则上须按户数平均分割。

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分摊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第九条  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按缙征〔2022〕4号文件执行。

(二)优惠价是指安置小区建设中发生的建安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等所需的费用,不高于建安综合成本价。

(三)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补偿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补偿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成功;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石笕乡人民政府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石笕乡人民政府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补偿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方可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周转、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增加20%的奖励,补偿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第十二条  被补偿人为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被征地村,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被补偿人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21.25平方米以上,方可选择迁建安置;被补偿人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依据其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予以安置,户与户之间的安置面积不得调剂。安置地基按被补偿房屋占地面积可实行凑间安排,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21.25㎡,小于63.75㎡的,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42.5㎡,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63.75㎡的,每户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85㎡。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可选择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全部无偿拆除,土地交付给村集体(办理无偿交付手续),或将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至村集体后作迁建安置,但该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可计入安置地基凑间面积,凑间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小于迁建安置地基面积部分按600元/㎡收取凑间费用;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迁建安置地基面积部分合法建筑面积,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找补剩余资金分别由石笕乡人民政府收取,用于安置地基建设。

(四)迁建安置土地的有关规费缴纳由补偿人负责,但超过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补偿人按规定缴纳。

(五)迁建安置用地的选择办法另行制定。

(六)迁建安置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

1.迁建安置房屋按村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2.被补偿人应按照补偿人统一规划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外立面等,由补偿人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被补偿房屋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增加建筑面积按优惠价(2950元/平方米)予以供应;总安置建筑面积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金额,在安置房确定后规定时间内计算差价并进行结算。

每套套式安置房配套一个车位(包括人防车位)或储藏室,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补偿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车位供结算价按每个6万元计算;如车位不足,可提供人防车位由被补偿人租赁,租赁价格与车位结算价相同;储藏室供应价格按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阁楼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配合拆除的,给予重置价的30%补贴。

第十六条  搬迁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6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迁建安置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补偿人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补偿房屋在腾空验收合格后,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一次性付给被补偿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提交房屋腾空验收申请书,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之日止,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为被补偿人房屋经腾空公告截止之日起至选屋基日止,该时间为两年。

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后,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安置房建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从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后的六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为被补偿人房屋经腾空公告截止之日起至选房日止,该时间为三年。

选房日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后,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以上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房屋腾空奖励等方可一并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被补偿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被补偿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事项,由补偿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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