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财政涉农项目整合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缙云县财政涉农项目整合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预〔2021〕6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缙政办〔2014〕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缙云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和业务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预算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一)农、林、水、牧、渔、气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改善农业基础生产类资金。 (二)水土保持补助、各类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等生态环境建设类资金;林业发展资金。 (三)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深加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农业结构调整类资金。 (四)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方面支出等农村发展类资金。 (五)农业救灾资金、扶持粮食生产及国家规定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的资金之外的所有涉农资金。 (六)扶持金融涉农政策的实施,利用农业担保、农业保险和涉农贴息等金融措施创新涉农的财政投入新方式资金。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原则分配。 三、本办法适用于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级涉农专项资金,除发改立项和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资金外。 四、缙云县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对象:承担公益性建设和服务的业务单位、乡镇、强村公司、村级集体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等。 五、缙云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重点主要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集中培育农业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全产业链条发展的扶持力度。确保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增加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做强特色精品产业,建强特色产业发展平台,强化品牌营销,拓展销售渠道,推进绿色发展,改善设施装备,实施数字赋能,培育做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助农增收工程,深入实施产业增收,推进乡愁富民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粮功区)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提升;实施乡村振兴气象保障服务,支持以水库保供水、农业抗旱、生态修复等为需求的人工增雨作业能力建设,提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五水共治及河(湖)长制、水资源保护等;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重点支持以景区建设的理念和标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突出支持美丽乡村风景线、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农业保险政策实施;优先扶持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强农,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工作的扶持;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和谐美丽好缙云”。具体以每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依据。 六、缙云县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业务主管部门须加强对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储备、立项、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验收等项目环节管理,并同时建立项目评审、公示、审计、绩效评价等制度。 七、各部门、乡镇(街道)职责 资金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并调度、拨付资金;负责上级部门布置的涉农项目资金相关的其它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考察、遴选、审核(资料和现场)、公示、验收等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细化项目管理措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涉农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确认,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技术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等。 各有关乡镇(街道):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推荐的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立项前的有关用地指标属性的合法性初审;负责项目立项的环评工作初审;负责项目实施的督察和验收前期的各项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各有关业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技术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等事务。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等各司其职,除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 八、建立涉农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个主管部门就本部门有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政策设定及项目立项原则和扶持方向、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内容、项目投资情况等开展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九、已出台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十、政策设定权。除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以外,业务主管部门需出台新政策的,必需明确政策绩效目标、存续期限、资金分配因素和程序、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制定具体政策执行。除特殊规定外,设定的政策执行期限一般为三年。 县财政部门可按照具体政策执行的绩效情况,及资金空转率及时调整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十一、补助标准 项目分纯公益性和非纯公益性政策两类,纯公益性项目是指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没有具体受益主体的对全县农业发展有指导意义的公益性项目,对纯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额可按照核实实际投资的100%补助。 对非纯公益性政策项目,按照项目实施主体分,实施主体为业务单位、乡镇(街道)、强村公司、村集体,且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资产的产权归集体所有的,财政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核实实际投资总额的80%,其他实施主体财政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核实实际投资总额的50%,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市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核实实际投资总额的60%。 由其他主体与业务单位、乡镇(街道)、强村公司,村集体等合作建设的项目资产产权归集体的按不超过核实实际投资总额的80%补助,资产归合作单位的按不超过核实实际投资总额的50%补助。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十二、缙云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库,实行分类建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十三、项目立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安排的资金情况,确定项目计划数,在储备库中按大于项目计划数提取备选项目,并通知备选项目单位细化实施方案及充实申报材料,并组织对备选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评审。 (二)项目评审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实施基础条件、实施方案可行性、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合理性以及用地、环评条件、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根据评审组形成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形成方案后,确定拟立项项目目录。 十四、建立项目征询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确定拟立项项目后,应以函询的方式书面征求县级其它有关部门的意见,避免本部门立项项目与其它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之间存在重复现象。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十五、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十六、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等,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项目单位方可实施。 十七、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整改。 十八、项目实施主体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九、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十、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变更审批文件、工程及设备的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凭证、项目审价咨询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意见书、资金下达文件、建前建中建后对比图片等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专门立卷,落实专人保存和管理。 项目建设开支须依照真实、合法凭证支付建设资金,不得大额支付现金。 对进行网上采购物资(采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项目开支,可由企业委托本企业专人进行采购,并取得合法凭证后以网络支付凭证(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凭证)作为财务支出合法凭证进行列支。 第四章 项目竣(交)工验收 二十一、涉农项目实施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项目需要在当年度实施完毕,除上级规定外项目资金不跨年度安排预算。 二十二、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变更审批文件;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四)项目建设内容计划完成与实际投资情况对比表,以及施工现场前、中、后对比图片; (五)账册、报表、票据等相关财务资料; (六)工程类项目总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需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审价咨询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它证明材料。 二十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财务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支付真实等);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的有关对比图片资料)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二十四、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整理项目资料和档案,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初审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为奇数。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各农业专业专家库,验收人员要求与项目单位实行避嫌制度,当验收人员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及时提出避嫌,不得担任项目验收人员。 二十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对提交验收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验收组只依据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和数据及项目现场情况作出相应的验收结论。 二十六、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二十七、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投入原则上必须足额。未完成计划投资额,但实际总投资完成计划总投资的70%(含)以上的,按总投资额与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相应比例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未完成项目计划工程量的,参照以上扣减比例执行。 二十八、项目验收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或同一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五)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二十九、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可执行预拨制度。为加快财政资金的支出进度,推进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视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可实行预拨付制度。由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提出财政资金预拨付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预拨,除有关规定外,预拨付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30%。对完成项目投资计划80%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控制在项目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50%以内。对不予通过验收的,其预拨的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三十、对实行财政直达资金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 直达资金的预拨付不受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限制,项目投标开工后可预拨项目补助资金的50%,预拨付资金的进度可与工程进度同步。直达资金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其已预拨补助资金由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乡镇予以追回。 三十一、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在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移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涉农专项资金不符的支出。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专(台)账核算,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绩效评价、巡察巡视或检查工作。 三十三、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各主管部门根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在项目组织申报时进行公告,在计划下达、资金下达前在缙云县政府门户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设地点、实施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拟补助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为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在项目公告公示期间,不影响业务单位班子的审查审批工作,可同时进行。 三十四、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 (二)项目验收文本不完备或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的; (三)没设立账目进行财务核算或虽设立了账目但不完整的; (四)项目有举报或情况反映,尚未查明的; (五)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十五、缙云县财政涉农整合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三十六、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或者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经过督查仍未改正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在三年内不安排相关财政涉农项目补助资金。 三十七、对违反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八、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缙云县财政支农项目整合和资金管理办法》(缙财农〔2017〕33号)文件。 附件1:关于《缙云县财政涉农项目整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关于《缙云县财政涉农项目整合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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