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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索引号: 11332526080574599N/2023-99179     发布机构: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2-07 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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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公告

缙综执强拆公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田炳中

地  址:丽水缙云县东方镇胪膛村胪三黄沙场外

经查,田炳中户于2015年提出建房申请,同年06月23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给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5T1057-4029号),证载用地单位为田炳中;用地项目名称为住宅拆建;用地位置为胪膛村胪三黄沙场外;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面积为占地面积87平方米。同年07月03日,建设主管部门又给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5T1057-4029号),证载建设单位(个人)为田炳中;建设项目名称为住宅拆建;建设位置为胪膛村胪三黄沙场外;建设规模为占地面积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1平方米,叁层,檐口高度不超过9.5米。经批准后,田炳中户着手进行了建设。

2015年12月18日,经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田炳中户正在建设第四层房屋,这与给予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符,故工作人员当即向田炳中户发放了缙建责停通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田炳中户立即停止建设,田炳中的妻子金某某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但田炳中户未停止建设,仍继续建设直至建成第五层。

本机关立案后,于2021年03月25日委托缙云县自然资源勘测中心对田炳中户所建的房屋进行了测绘。经缙云县自然资源勘测中心测绘后,于2021年04月12日出具了房屋现状测绘报告单(缙自测报〔2021〕0411010),该报告单显示:房屋外轮廓面积一至五层分别为90.84平方米、105.66平方米、105.66平方米、110.75平方米和47.32平方米。层高一至五层分别为3.48米、2.97米、3.10米、2.93米和2.8米,房屋檐口高度为15.28米。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确定檐口高度不超过9.5米,田炳中户所建房屋檐口高度已超过给予审批许可高度,高出了5.78米(60.8%),田炳中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法建设了房屋第四层、第五层共计建筑面积158.07平方米的建筑物。

田炳中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01月11日依法作出丽缙综执罚决字〔2021〕第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01月14送达田炳中,责令田炳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其所建房屋第四层、第五层共计158.0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田炳中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本机关于2022年02月24日依法向田炳中送达了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丽缙综执催告〔2021〕第8001号-1)进行第一次履行催告;又于2023年02月20日依法向田炳中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丽缙综执催告〔2021〕第8001号-2)进行第二次履行催告;田炳中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2023年06月19日,本机关又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公告》(缙综执限拆公字〔2023〕第001号)在缙云县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缙云县东方镇胪膛村公示栏及田炳中家门口进行了公告,田炳中至今仍未自行拆除其所建房屋第四层、第五层共计158.0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缙云县人民政府责成,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决定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6日对田炳中位于丽水缙云县东方镇膛村胪三黄沙场外所建房屋第四层、第五层共计158.0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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