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
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21〕79 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军人
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
退役军人厅发〔2022〕5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
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退役军人实行公共交通和旅
游优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丽政办发〔2022〕70 号 具有丽水市户籍的退役军人。 二、优待内容
丽水市户籍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在丽水市全域范
围内可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享受市属和县属国有单位经
营的旅游景区门票免费优待。 三、实施时间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四、实现方式
(一)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
丽水市区范围内的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由市公交集团负
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免
费优待工作由属地公交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属地政府做好统筹协
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做好人员身份认定等工作。
(二)市属和县属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区门票免费优待。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广旅体局做好指
导,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做好人员身份认定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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