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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 00266072/2023-90444     发布机构: 缙云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2-21 15:59:27

行政执法主体:缙云县教育局

行政执法范围:缙云县

监督举报地址:缙云县问渔路99号,邮编:3214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3140615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8.《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10.《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1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12.《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1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第二款 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8.《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事业组织,统称为教育执法工作机构。

上述教育执法工作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缙云县司法局关于缙云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1.对缙云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依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违法举办学校、违法招生;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毕业证书等;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是否存在校舍安全隐患问题;是否存在安全违法行为。

2.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依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招生;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毕业证书等;是否存在校舍安全隐患问题;是否存在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生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乱收费)等。

3.对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进行随机督查。

4.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督查,主要督查为:教师是否存在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

5.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相关教育执法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名单

缙云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六、救济途径及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为,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详见附件7。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1.缙云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

2.缙云县教育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详见附件4。

3.缙云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详见附件5。

4.缙云县教育局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详见附件6。


附件:

1.缙云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第一批).doc

 2.缙云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1).docx

3.缙云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4.缙云县教育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2).doc

5.缙云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docx

6.缙云县教育局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docx

7.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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