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力社保局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据统计,全县共有33名精简退职人员符合申报条件,其中包括抗日战争时期2名、解放战争时期2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29名。
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今年我省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沿袭分类差额调整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上调175元,医疗保健费每人每月上调20元;
(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上调155元,医疗保健费每人每月上调20元。
(三)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47号、[84]财行440号文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上调65元。
确保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