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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3-907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24
文号: 缙政办发〔2023〕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1-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02 15:34:15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


为严格规范我县机制砂行业开发利用秩序,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建立有效规范的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县机制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复函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7〕436号)、《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以来机制砂专项整治成果及当前全县机制砂行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如何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建立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厘清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形成全县机制砂行业职能明确、责任清晰、监管有效的良好格局,遏制机制砂行业乱象,从而优化产销布局,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机制砂产业体系,促进机制砂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管理范围

根据《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年)》,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强化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集中整治和统一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机制砂行业管理范围包括缙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

(一)出让

是指对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和“工程采矿”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

1.采矿权出让。是指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公开挂牌出让。依法设置的采矿权享有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2.“工程采矿”矿产品出让。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和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工程施工,在建设工期内需要开挖自用外多余的砂石土矿产品的出让。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机场、铁路、公路交通、水利和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以及农业农村、林业、电力建设工程,矿山(除砂石土以外其他的矿种)开拓系统工程等。

(二)开采

是指对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和“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的开采。

(三)加工销售

1.独立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依法获得的“工程采矿”、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开拓工程等矿产品的加工、销售。

2.工程配套类自用砂石加工: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和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工程配套自用砂石的加工。

3.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用石料矿山,以及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采掘、隐患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矿山附属类砂石的加工、销售。

(四)运输

是指对砂石资源(矿产品)通过公路、铁路等运输环节。

三、职能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机制砂行业管理职能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有效消除部门监管重叠和空白地带,履行好机制砂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机制砂行业管理机制,对本辖区范围内机制砂行业实行全流程闭环式管理。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机制砂行业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四个环节分别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对铁路、职责范围内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协助县砂石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砂管办”)做好对铁路、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负责砂石市场、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供应和价格情况监测预测预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独立类砂石加工行业管理制度;负责机制砂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绿色加工建设和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价,报送独立类砂石加工行业综合评价相关材料。负责对独立砂石加工企业的准入审查,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现有独立砂石加工企业的备案信息;负责对擅自非法设置独立砂石加工销售、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以及其它矿种矿山采矿与安全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砂石资源的出让;负责矿山开采、矿山附属砂石加工、绿色矿山建设、粉尘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等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用地、砂石加工用地的审批。负责对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企业的业务审核,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现有矿山开采和出让信息。负责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违反开发利用方案超边坡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和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负责监督建筑用石料、砂石加工场所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负责对涉砂石企业的环保准入审查,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批复。负责归集砂石企业中环保领域物联感知监测数据至“云砂管”应用场景。负责依法查处在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法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砂石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及违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噪音、粉尘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新设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基础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为“云管砂”应用场景提供建筑用石料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建筑用石料矿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县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职责范围内天然气管道等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天然气管道工程砂石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协助县砂管办做好住建项目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天然气管道等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协助县砂管办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交通运输超限、砂石扬撒的巡查检查。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编制砂石资源(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负责对运输车辆智控体系的排查。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的备案审查,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砂石运输车辆的备案信息及砂石运输车辆轨迹数据。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水运等领域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砂石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和砂石装载运输对公路路面损坏、噪音、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林基地、林场、林区道路等林业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协助县砂管办做好林业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征占用林地审批。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林业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县水利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及核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监管和山塘、水库等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协助县砂管办做好水利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涉砂石企业的水保准入审批,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和河沙开采管理相关信息。负责依法调查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改造、农村道路等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协助县砂管办做好农业农村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农业农村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制砂行业开采、加工、销售和运输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监督管理。负责立案查处无照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砂和违法“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管理、水土保持等案件的立案查处。负责依法查处砂石装载运输车辆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县电力局:负责县公司职能范围内电力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协助县砂管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配合行政机关对采矿现场进行停电或销户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运输和侵占砂石资源(矿产品)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侦办。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黑恶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社会黑恶势力参与、干扰和破坏机制砂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编制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统筹布控工作方案。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

县税务局:负责依法征收砂石资源(矿产品)相关税收。负责对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协助县砂管办做好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控准入条件。各相关部门按照“生态保护、集约节约、保障发展”的原则和机制砂行业的准入门槛,严格落实《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年)》中对开采规模、加工能力和矿地可利用面积等指标的要求,从严控制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和独立砂石加工企业数量,确保机制砂行业规模型高质量绿色发展。严格把控机制砂项目建设的选址、准入规模、年产能力、技术标准,着力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培植一批生产规模大、综合效益高、绿色生态的重点矿山企业。支持和鼓励县国有企业参与机制砂行业市场竞争。坚持绿色发展,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加工企业)是绿色矿山(绿色加工)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其它行业规范和《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价标准》要求,编制绿色矿山(独立类砂石绿色加工)建设计划;全面开展绿色矿山(独立类砂石绿色加工)“三同时”建设,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机制砂行业绿色发展工作目标。

(二)实施规范管理。为切实维护砂石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格矿山采矿权审批,简化“工程采矿”审批,保障建设项目工程顺利施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采矿”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采矿”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工程采矿”管理的监管责任部门,建设项目工程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采取委托资质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工程自用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核实报告等方式,强化对“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总量、自用量、多余量“三量”的核实,并经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公开出让前期的准备工作。同时,将建设项目工程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交与县砂管办统一管理,并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级财政统一管理,或报县砂管办同意,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各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矿产资源(矿产品)出让后的有关问题和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的统一调配工作。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设置“工程采矿”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允许建设项目工程自用砂石加工的生产线和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在项目建设工期内或在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加工有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禁止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置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禁止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的砂石资源(矿产品)非法销售。

(三)落实常态监管。强化数字化成果应用,大力推进“云砂管”应用场景的建设和使用,县砂管办为“云砂管”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任务分配、进度追踪、结果反馈等“云砂管”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市级各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打好批后监管和服务指导组合拳,借助专业手段、技术力量,切实强化矿山、建设项目资源储量、资源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抓好矿山资源利用、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工程采矿”的“三量”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针对性地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矿”的“三量”情况进行中期测评和监督检查,每年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 2 次。同时,要加强采矿权合同、工程合同的监管,采矿权人与施工单位要按照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施工,不得违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借工程施工的名义超越矿界、采矿边坡以及工程红线违法盗采砂石资源,不得擅自违规设置砂石加工生产线,不得擅自销售非法处置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基础信息及有关处置结果录入“云砂管”应用场景,建立起全面打击和有效遏止机制砂行业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长效监管平台,切实提升机制砂行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盘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机制砂行业协调监管机制。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编办、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电力、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制砂行业领导小组,下设砂石综合管理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机制砂行业的日常综合管理;负责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和抄告的擅自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砂石资源(矿产品)违法案件的办理,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实行定期会商、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共享信息资源,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全方位、全流程机制砂行业管理格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责、全力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要强化执纪追责问责,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监管不力的,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特别是发生重大案件被中央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交办的或因系统性失管、全域性失管等重大问题被中央、省、市巡视巡查、环保督察列入重大问题清单的,以及因非法开采、违规开采、加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一查到底,要坚决追究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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