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 51 号)、《缙云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 2023 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储备项目申报的通知》(缙乡振发〔2022〕16 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 70 号, 544.325 万元)、《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75 号 ,837.2215 万元)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各行政村的经济发展,2023 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经你们申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组织、县财政局参与实地考察,并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在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2023 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项目计划,现将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乡镇要切实抓好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不得违反耕地农业用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和督促,项目实施要求在 2023 年 6 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二、各乡镇要严格参照《关于印发<缙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缙财农〔2022〕9 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公告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同时加强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