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60686/2023-93312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缙云县民政局、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5-10
文号: 缙民〔2023〕3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10-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缙云县民政局 缙云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18 14:26:35 文章来源: 缙云县民政局 缙云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 号)与《缙云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缙政办发〔2016〕127 号)精神,现就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

低于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 80%确定。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根据 2022 年度我县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408

元测算,2023 年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2358 元/月,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886 元/月。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或二级,下同)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经享

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三、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不重复享受。

上述标准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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