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科学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77号修正)、《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除险保安”,结合我县新一轮专项整治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我局年度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问题整改复查率、举报事项查处(转处)率、处罚案件办结率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通过编制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指导我局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时间、程序、对象、内容和重点,避免监督检查缺位、错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50人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计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在册人数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目前全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在岗人员共50人,其中借用到其他单位2人,局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共11人,综合协调科(含安委办和法制办)4人,行政审批服务科3人,安全生产基础科3人,火灾管理科2人,应急管理科3人,应急指挥中心2人,执法队(含乡镇应急所)人员20人,按照比例要求测算,拟将40人(20×0.9+×28×0.8≈40人)纳入计算。
(二)总法定工作日为10000天
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2023年度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50天×行政执法人员40人。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为5260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预计在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所占用的工作日。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数(前三年分别为4800天、4660天、5030天)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2023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526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为3380天。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预计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督查巡查、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工作和事项所占用的时间。
参照前三年同统计平均数(前三年分别为2800天、3125天、2676天),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2023年非执法工作日为338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360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23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100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5260天-非执法工作日3380天。
(六)量化各科室执法检查企业数
综合考虑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监管对象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情况等因素,按每二到三名执法人员,为一组测算,2023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540家次。按照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419家,一般检查单位121家。
具体执法检查企业数量化情况如下表:
科、所名称 | 全年计划 检查企业数 | 备注 |
行政执法队 | 40 | |
办公室 | 24 |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24 |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4 | |
火灾管理科 | 8 | 防火期不安排执法 |
应急管理科 | 8 | 防汛期不安排执法 |
应急指挥中心 | 8 | 防汛期不安排执法 |
壶镇应急管理所 | 110 | |
新碧应急管理所 | 98 | |
五云应急管理所 | 98 | |
舒洪应急管理所 | 98 | |
合计 | 540 |
三、监督检查单位
每月依据上级文件精神与各时间节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分解细化全年执法任务,安排检查重点,统筹协调执法力量,制定月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和我县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1.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燃爆粉尘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聚焦“三个三”(“三类园区”“三类场所”“三类企业”)涉及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三场所两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情况。
2023年度,我县共422家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检查单位,其中3家市级重点检查单位,419家县级重点检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涵盖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医药化工、烟花爆竹、三场所两企业等行业领域。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培训机构)
(四)一般检查单位情况。
按照《缙云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对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全年安排一般检查单位121家次。
(五)重点检查事项
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突击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可根据具体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实施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统一使用规范执法用语;要落实《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的要求,规范执行现场检查程序;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并完善监管执法档案资料,做到客观、全面、真实。严格执法行为,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权力正当行使,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树立应急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
(二)加强分工协作。执法队、安全基础科、审批科、协调科、办公室等职能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及相关法制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执法队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严格把关,做好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分配,坚持问题导向,保证执法重点和数量到位,强化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的指导和督促,推动监督检查计划的有效组织实施,真正发挥监督检查计划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有效作用。
(三)明确检查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统筹安排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确保每家单位的初查和复查时间不少于1天,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公布检查结果。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同一作业场所工位在10人以上的涉爆粉尘单位、重点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四)统一检查标准。按照监管标签,科学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措施,对重大隐患的整治率达100%,对于整治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治的,立案查处率达到100%。
(五)推进“互联网+执法”。要全面应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和进行数据录入、签字等操作,实现掌上执法检查率100%、行政处罚录入率100%。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并持续完善。各科室、所要认真分析评估检查情况,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执法队。执法队要会同相关科室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执法宣教。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把矛盾纠纷化解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创新宣传方式,强化以案释法,定期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不断增强公众法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内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