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首位战略,逐步构建更加科学的科技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服务等供给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规企业从次年开始纳入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分值设置 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企业科技创新基础”和“企业科技创新产出”3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组成,并设置16个加分项,具体见下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分值 | 得分上限 | 一 |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 | 50 | 70 | 1 | 企业研发(R&D)投入占比 (其中总额、增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占22.5%、52.5%和25%) | 40 | 60 | 2 | 企业软投入 (其中总额、增量分别占30%、70%) | 10 | 10 | 二 | 企业科技创新基础 | 30 | 47.5 | 3 | 企业研发(R&D)人员占比 (其中总量、增量、占企业员工总数比重分别占18%、42%、40%) | 25 | 42.5 | 4 | 企业科研设备原值增量 | 5 | 5 | 三 | 企业科技创新产出 | 20 | 35 | 5 |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 5 | 10 | 6 | 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绝对值 | 5 | 5 | 7 | 企业新增专利数 | 10 | 20 | 四 | 加分项 | 10 | 10 | 8 | 省创新领军型企业 | 10 | 10 | 9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1 | 1 | 10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此项不加分) | 0.5 | 0.5 | 11 | 当年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 同等研发机构 | 10 | 10 | 12 | 当年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或同等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 | 5 | 5 | 13 | 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或同等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 | 2 | 2 | 14 | 当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中心或 同等研发机构 | 1 | 1 | 15 | 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获 年度绩效评价良好以上 | 按档减半加分 | 5 | 16 | 当年认定的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 10/人次 | 10 | 17 |
| 5/人次 | 10 | 18 | 当年认定的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计划 | 1/人次 | 10 | 19 | 当年获国家重点研发项目 | 5/项 | 10 | 20 | 当年获省重点研发项目 | 3/项 | 10 | 21 | 当年作为主持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 10 | 10 | 22 | 当年作为主持单位获省科学技术奖 | 10(一等奖)/5(二等)/3(三等奖) | 10 | 23 | 经统计赋码入库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 投资项目 | 1/每1000万元 | 10 |
三、计算规则 (一)基准值设定 以单项指标当年全县排名前50%企业的平均值为基准值。 (二)计算方法 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企业指标值/基准值)*指标分值。 如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上限; 企业新增专利数取当年授权的专利数,发明专利按10/个、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1/个(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合计总数超过10个的不再计算)折合计算企业该项指标值; 企业综合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四、结果运用 (一)荣誉授予 1.对评价结果列前10名的企业,企业未违背科研诚信、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知识产权案(事)件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创新先锋企业”称号; 2.对连续2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以上或纳税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明显、示范性和引领性较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一星铜鼎)。 对连续3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以上或纳税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明显、示范性和引领性较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二星铜鼎)。 对连续4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以上或纳税10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和引领性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一星银鼎)。 对连续5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以上或纳税10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和引领性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二星银鼎)。 对连续6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的,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以上或纳税3000万元以上,创新成效特别显著、具有标志性创新成果,示范性和引领性突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金鼎。 对连续7年(含)以上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的,且满足科技创新金鼎授予条件的企业,授予的科技创新金鼎按照增加的年份数增加对应星级。 3.对每年评价进步排名前20名且总排名前120名的企业(进步名次相同的按照本年度名次从高到低排序),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创新争先企业”称号。 (二)项目支持 对评价结果列前10名的企业,优先推荐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对连续两年列前5名的企业,予以获奖当年或次年1个县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支持。 (三)政策支持 对评价得分排名前10%企业,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升一档,在税收、金融、用电、用能、排污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评价排名前20%的企业,省级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每年最多奖励4项。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缙科〔2022〕13号)同时废止。 缙科〔2023〕15号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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