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缙云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缙司〔2023〕1 号)要求,我局组织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清理流程
本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和综合分析,在文件起草科室、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保留、失效、废止、修改等评估意见,局办公室汇总意见后进行了征求意见。后经局办公室进行再次汇总审核,形成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局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于2023年9月8日印发《缙云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缙卫〔2023〕50号)。
四、主要内容
本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自查评估和清理。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
2. 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
3.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
4.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妨碍公平竞争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
5.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1.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仍然需要继续执行的。
(四)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五)清理结果
此次共清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经清理,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缙云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科室: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301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