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当前,中秋、国庆假期临近,农事用火、入林游玩等活动频繁,且近期出现高温天气可能性较高,降水量偏少,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23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所有林区及林缘外10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二、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二) 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 三) 炼山、烧秸秆、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 (四) 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 五) 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六) 其它野外用火。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 )、行政村、县森防指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路口,要派人员严守严防,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将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警(森林火警报电话:12119或110)。 六、本通告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