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
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听证告知公告
缙市监吊听字(2023)004号
缙云县均发蔬菜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缙云县均发蔬菜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均系2021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23年9月6日,当事人均未申报并公示2021、2022年度年报,也未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且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且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已经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以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
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序号 | 统一代码/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地 |
1 | 93331122MA28J4CX9M | 缙云县均发蔬菜专业合作社 | 施林汤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雅施村东路38号 |
2 | 933311223299082332 | 缙云县天帽尖四叶参专业合作社 | 朱金勇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岩背村后山周3号 |
3 | 93331122069226278T | 缙云县大黄果蔬专业合作社 | 胡德光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溶江乡大黄村村西25号 |
4 | 93331122063186295A | 缙云县兴茂油茶专业合作社 | 王挺寿 | 浙江省缙云县大源镇大源村余溪自然村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