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交通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交通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促进缙云交通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交通货运企业做大做强,争取上规上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鼓励交通货运企业上规奖励 鼓励交通货运企业做强做大,对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原规上企业拆分、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二)国家等级物流示范建设奖励 对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具体评定标准参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 (三)优化运输设备购置补助 鼓励货运企业优化调整车辆结构,向重型化、箱式化、甩挂运输方向发展,倡导绿色交通运输,提高新国标车辆使用率。对规上货运企业当年和新上规货运企业认定上规当年,实际新购置自营重型载货货车(含挂车)(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资料,不含购置税),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购置费8%、9%、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规上货运企业回迁二手车辆补助 规上货运企业购置二手县外牵引车(含挂车)(以相关部门货运车辆过户要求为准),根据购置新车时间(首次开具发票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一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5%予以补助;二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4%予以补助;三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3%予以补助;四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2%予以补助;五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1%予以补助。 (五)货运企业发展规模奖励 企业自营甩挂运输规模达到一定车辆数(含本数)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如下:牵引车30辆、挂车50辆以上的,奖励10万元;牵引车50辆、挂车80辆以上的,奖励30万元;牵引车80辆、挂车120辆以上的,奖励50万元;牵引车100辆、挂车200辆以上的,奖励80万元;牵引车120辆、挂车250辆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奖补不可重复累计申领,以奖补档次进行补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及挂靠车辆不含其中。 (六)货运企业发展用地扶持 1.鼓励规上交通货运企业入驻政府建设的物流园,物流园内有土地出让的,企业可依法通过竞拍方式获取用地。 2.鼓励自有营业性货车总吨位1500吨且自营性车辆达50辆(含本数)以上规模的运输物流项目规划自有发展用地。 二、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为缙云县内依法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交通货运企业。意见中的规上货运企业是指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 (二)对提升公路客货运周转量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符合本意见的企业,在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相关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后,按次年度予以兑现奖励。 (四)本意见中企业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企业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后,不重复享受我县已出台的其它同类型优惠政策。 (五)对企业、单位、个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六)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8日参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交通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wps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交通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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