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空间布局引导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省 | 市 | 县 |
ZH33112210003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好溪缙云水源地(周村双潭庵)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分区管控,不符合保护区规定的项目限期退出。(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准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完善自动监测、视频监控、隔离防护等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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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20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大洋山森林资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严格保护区域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注重做好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更新工作;禁止畜禽养殖;禁止建设不符合省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建设项目,现有的应限期整改或关闭;控制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休闲度假园区建设,严格按照相关保护要求进行控制和管理。(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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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21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括苍山省级森林公园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控;加强旅游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名木古树要严加保护,严禁破坏;禁止一切工业项目进入,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搬迁;禁止建设其它不符合保护区法律法规和规划的项目,现有的应限期改正或关闭。(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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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22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仙都地质公园资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保护和管理;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禁止畜禽养殖;控制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相关保护要求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尽量避绕本区域;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现有的不符合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和规划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或关闭。(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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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23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仙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加强旅游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名木古树要严加保护,严禁破坏;禁止一切工业项目进入,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搬迁;禁止建设其它不符合保护区法律法规和规划的项目,现有的应限期改正或关闭。(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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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51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好溪(冷水溪)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分区管控,不符合保护区规定的项目限期退出。(涉及的红线按照后续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准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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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52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椒江金坑源头水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112210053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盘溪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分区管控,不符合保护区规定的项目限期退出。(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准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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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54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棠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分区管控,不符合保护区规定的项目限期退出。(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准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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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055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武义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分区管控,不符合保护区规定的项目限期退出。(涉及的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 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准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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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3112210108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椒江水源涵养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112210109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金华江水源涵养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112210110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瓯江水源涵养区优先保护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112220009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大洋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
ZH33112220010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方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
ZH33112220011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
ZH33112220012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舒洪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
ZH33112220013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
ZH33112220014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
ZH33112220050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丽缙五金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112220051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112220052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中心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112220053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112220054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舒洪镇螺蛳岩区块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112220055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产业区块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区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重点管控单元 | 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112230003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一般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丽水市 | 缙云县 | 一般管控单元 |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