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 根据《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
好 2024 年度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现将 2024 年度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
为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全县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评审对象在本县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
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委托评审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育工
作者。 三、申报条件 (一)初定条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符合初
定条件的非自主评聘单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可到县人力社保局
初定相应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所在单位申
报初定相应的职称。 (二)评审条件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
准(试行)》(丽人社〔2016〕209 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浙
教师〔2020〕43 号)执行。 2.教育管理、实验人员按《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
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 ﹝2004﹞147 号)执行。中小学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对象为各
级各类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中小学
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普通话要求达到三级
甲等及以上,教师资格不作要求。 3.德育、心理健康、少先队活动学科教师。对取得本科学历
并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班主任、心理辅导、共青团、少先队、
学生生涯规划和学校德育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即思政或德育课教师;获得过市级优秀班主任、明星班主任、师德楷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岗位三年以上的教师;担任10 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或取得市德育系列名教师称号的教师)可选择参加德育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参评对象必须有育人的“典型事迹”。
在心理健康教育学科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持有浙江省心理健康
资格证 B 证及以上的专(兼)职心理教师,允许选择申报心理健康学科评审。对从事少先队工作满 2 年及以上的辅导员,也可申报少先队活动学科评审。 4.获得丽水市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并在资源教师工作岗
位上满三年及以上的,可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5.各系列之间原则上可以转评,申报者现从事主要工作须达
到该岗位满工作量的 2/3 及以上,且在此岗位一年以上方可转评。申报学科须与所任教学科相同,并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评价导向全县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省、市、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结合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修订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推荐方案,通过对申报人员从专业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资历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做好评审推荐工作。 (一)深化自主评聘。各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自主评聘改革,不断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
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及时做好当年的评聘方案和评聘结果的备案。评聘方案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前报县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评聘会议召开前,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县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报备。县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事中事后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实现下放和监管权责同步,促进职称自主评聘更加规范。 (二)坚持德才兼备。把师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
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能力、
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引导中小学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自尊
自律,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近 3 年、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近 5 年的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
及以上等次。要求破格申报的人员近 2 年年度考核须有一年达到
优秀等次。申报人员的教师同行和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下允许由家长参加测评)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原则上需达到 85%及以上才能
推荐。 (三)突出教学主体。加强教师日常教育教学水平和效果的
评价,对职称申报人员进行教育教学水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1.全县非自主评聘单位申报高级职称和教育管理、实验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申报中级职
称人员的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实施自主评聘改革的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考核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管理
和实验系列职称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考核按评审权限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对有效任期内的市教学(德育)名师和市学科(德育)带
头人、浙江省教坛新秀、近五年省课堂教学评比一等奖和二等奖
及市课堂教学评比一等奖获得者、省中职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和
二等奖及市中职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省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得者和市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的教育教学水平面试成绩可免考直接确认 A 级。获得市教学(德
育)能手的,教育教学水平面试成绩可免考直接确认 B 级。免考申报人员须填报《丽水市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水
平面试免考成绩证明》(附件 3)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认定。 (四)优化论文考核。原则上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评聘职称
的前置条件。量化考核中论文发表的刊物均须为国家新闻出版署
正规备案的刊物或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刊物《丽水教育》,发表在
增刊、非法出版物或非国内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
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承认第一、第二作者或执笔者,省级以下论文只承认第一作者。提交的获奖论文,其奖项原则上要求由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县级及以上一级、
二级学会颁发。提交的课题成果,须有教育科研部门下达的科研
立项证书或科研规划、计划书,并已取得有使用价值或推广价值
的科研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申报时需提供有关科研成果报告或相关论文,并有立项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获奖)证书。 (五)严格继续教育。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丽水市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
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 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和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
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2019 年以前的学时都视同合格。一般公需科目学习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资源综
合服务系统 https://rlzy.lshrss.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水平笔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计证
书有效期内(任意 1 年)1 次行业公需科目 12 学时。凡参加函
授学习由办学单位出具学历教育学时证明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核
准的,可计入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数。 (六)支教经历计算。援疆、援藏、援青、援川等对口支援
年限可计入支教年限;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参加的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视作支教经历;对全日制民办
学校教师不作支教要求。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已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满 4 年及以上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已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满 5 年及以上的,不再作支教要求。未达农村学校
任教年限的,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称时,应到农村学校全职支
教 2 年及以上;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没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申报一级教师应到农村学校全职支教 2 年及以上,
申报高级职称须到农村学校全职支教 3 年及以上。新建镇、壶镇
镇、舒洪镇、东渡镇、东方镇、七里乡等乡镇所在地小学教师申
报高级、一级教师职称时,不作硬性支教要求,职称评审时,对有偏远乡村学校支教经历的乡镇所在地学校教师予以倾斜。 (七)课改或社会培训。中小学教师要积极参与课程改革,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
发和开设选修课、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开设和职
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
课程培训)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八)中职研修要求。对具有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得专利及
具有在企业挂职研修经历的申报对象要优先予以晋升。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
件;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
文同等对待。 (九)班主任年限。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要求累计担任班主任满 5 年及以上
(其中任一级教师以来须满 2 年及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职称的,要求累计担任班主任满 3 年及以上(其中任二级教师以来须满 2
年及以上)。担任经教育局审核备案的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管理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计入量化考核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但不计入量化考核分。 1.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专职心理健康教
师,其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
任工作经历。 2.任教音、体、美、劳、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教师,
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相应的各类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和心
理健康咨询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
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3.专职资源教师任职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具有资源
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兼职资源教师
工作三年及以上,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4.担任副班主任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但不计入量化考核
分。担任副班主任要积极参与班级管理,有班级管理记录和学校证明。 (十)其他政策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申报职称评
审时可给予相应倾斜。 1.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博士研
究生评审副高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有效任期内的丽水市教学(德育)名师、市 138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及其他和我
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相当层次人员,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核定岗位职数时予以倾斜。 2.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下同)评聘高
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承担 2 门及以上
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在乡
村学校任教 3 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
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任教满 30 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经各县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单列评聘高级职称,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其中获得县级及以上党
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及经丽水市教育
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认可荣誉的申报人
员,参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职称笔试、面试等考核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学历可适当放宽。 3.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 26 县跨越式高质量的有关要求,申报有关中高级评审在量化考核评价中,我县申报对
象在山区 26 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按教龄分 1.2 的权重量
化赋分。
对乡村学校教师参加高级职称评审予以政策倾斜,教学能力水平考核理论考试笔试成绩加5分;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在享有特岗教师津贴的乡村学校任教年限按每年1分计
算。 4.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
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2010〕
33 号)精神,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累加计入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个人在
少先队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少工委颁发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教材或著作),可视作其所申报兼教学科的业绩。 五、评审要求 (一)评审操作流程。2024 年职称(含自主评聘单位)申报
与评聘工作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
服务平台”上进行,全面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
布和发证等全流程在线、一网通办。 1.信息维护。教师个人相关信息需从“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
统”中提取,各中小学校要及时完善和更新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教师个人信息和业绩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严格人事档案的审核利用,开展“凡评必审”,要求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在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要与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形成的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并填报《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 2.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
页下载,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申报信息(如社保
缴纳证明、学历、照片、论文、专利等)在系统中可以自动提取
的,申报人员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他所有要求上传的佐证材料
必须为 PDF 格式文件。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需每年登录系统,
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完善业绩档案库,严禁上传涉密材料。个人
申报网上操作流程见附件 1。 3.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认真审核申报内容,确保真
实、准确、完整,导出公示材料并在单位公开栏公示 5 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审核操作流程见附件 2。 4.中评委推荐。县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
行材料审核后,中评委组织评审推荐工作。各单位必须在“2024
年丽水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计划”规
定的截止时间内完成下一级评审并推荐至市高评委, 逾期不予
受理。 5.高评委评审。经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后,省级自主评聘单位申报对象由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评审,非自主评聘单位申报对象由市教育局组织考核评审。 (二)归档及证书发放。在各级评委会通过最终评审结果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 1-5 天内,各自主评聘单位、县教育局导出评审通过人员的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
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 3 份。分别进
行盖章确认或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局盖章确认并归入
教师个人档案。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
录申报管理系统或至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
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 号)精神,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三)重新确认要求。自主评聘单位和非自主评聘单位相互
调动或从外省、地(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
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需须进行重
新审核确认。其中自主评聘单位之间调动和从非自主评聘单位调
到自主评聘单位,由现自主评聘单位评聘委员会予以确认;自主
评聘单位调入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由相应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
其在自主评聘单位的任职年限可视作相应资格的聘任年限。从省
外调入的,对其原取得的高级职称,参照转评人员要求报送市高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报送时间与当年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时间一致;从省外调入已取得原中、初级职称的,由所在单位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从省内市外调入的,其原取得的职称如已实现电子证书,可直接使用;没有电子化的由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
子证书。 (四)学历认证要求。2001 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
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不能提取的和 2001 年以前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国外
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社保证明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浙人社发〔2019〕
21 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
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申报人员原则上需
从 2024 年 1 月起在丽水市内缴纳社保。 (六)送评材料要求。提交评审和扫描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
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楚,复
印材料均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扫描上
传。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
负责。 (七)评审缴费方式。推荐评审费采用线上缴款方式收取,
具体方法为:待资格审查完毕、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
对象根据 12333 短信提示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
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推荐评审,申报人员缴款成功后根据短信提示自行打印发票。评审费按浙财综字[2007]100 号文件执行。具体
标准为:高级评审费 280 元/人,推荐费 180 元/人;中级评审
费 180 元/人,推荐费 80 元/人;初级评审费 100 元/人。 (八)相关时间界定。申报参评对象的个人网上申报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止,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
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申报。参评人员的任现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其他材料截止日期为 2024 年10 月25 日。 六、评审纪律
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严把材料审核关,严格评审程序,严守评审纪律。凡因个人延误、个人提交
资料不全、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单位审核不严等产生的不利影
响或造成损失的,由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申报人员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
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
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
处分。
联系人:吕敏飞,联系电话:3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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