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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验收情况的公示(第二批)
索引号: 757089545/2024-106167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发布时间: 2024-10-29 15:24:58

根据浙江省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已完成整改验收的12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序号

县(市、区)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整改情况

1

缙云县

D3ZJ202405130016

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湖工业园区8号豪龙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影响周边群众,其中玻化微珠保温砂浆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多次投诉未果。

经调查,信访件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一)关于“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长兰工业园区8号豪龙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影响周边群众”的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属实。现场检查发现,豪龙工贸公司于2021年9月、中正节能建材公司于2022年7月分别新增“砂石料破碎”工序,均未经环评审批,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和噪声。中正节能建材公司破碎车间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豪龙工贸公司破碎车间的布袋除尘设施陈旧,现场车间有明显积尘,无隔音措施,存在粉尘、噪声影响周边的情况。

2024年5月1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两家公司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及公司厂界上、下风向无组织排放废气开展检测;选取公司厂界北、西、南3个点位进行噪声检测以及对噪声背景值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豪龙工贸公司噪声背景值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豪龙工贸公司破碎车间外厂界南侧昼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余点位均达标;豪龙工贸公司破碎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关于反映“其中玻化微珠保温砂浆项目未经环保审批”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不属实。现场检查两家公司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确认中正节能建材公司存在保温砂浆项目,为年产5万吨节能保温浆料生产线技改项目和年产90万平方米珍珠岩发泡陶瓷保温板扩建项目,主要采用珍珠岩发泡工艺,以膨胀珍珠岩为材料生产保温砂浆产品,非玻化微珠工艺,均已通过环评审批和验收;豪龙工贸公司存在预拌干粉砂浆项目,主要通过成品砂整形、烘砂、搅拌等工艺形成预拌干粉砂浆,非玻化微珠工艺。

(三)关于反映“多次投诉未果”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近五年“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系统、“12369系统”和来电、来信登记的信访件发现,涉及豪龙工贸公司环保信访问题3件,分别为2021年8月10日反映1次和2021年8月20日反映2次(同一信访人反映),均涉及粉尘问题;涉及中正节能建材公司环保信访问题1件,为2021年10月9日反映粉尘问题。缙云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按规定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和2021年10月15日到信访反映的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出具环境监察意见,并线上系统回复信访人。

1.针对豪龙工贸公司和中正节能建材公司新增“砂石料破碎”工序未办理环评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手续问题,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已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并责令两家公司立即整改。6月1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两家公司进行复查,豪龙工贸公司的砂石料破碎机和中正节能建材公司颚式破碎机都已拆除。8月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豪龙工贸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1号,对法人蒋望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0号,因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期,不再予以行政处罚。8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中正节能建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15号;8月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对中正节能建材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3号,对法人蒋望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2号。

2.针对豪龙工贸公司粉尘、噪声超标排放问题,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已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依法予以处罚。6月1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已拆除新增砂石料破碎机及用电设施,不具备破碎生产能力,不产生有组织废气,对厂界噪声排放进行检测,均符合相应标准。8月1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豪龙工贸有限公司噪声超标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5号。

3.针对豪龙工贸公司厂区内外环境脏乱差、成品保温板占道等问题,已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环境整治,目前已完成车间环境整治和占道堆放清理工作。

2

缙云县

X3ZJ202405150094

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存在以下问题:1.缙云县豪龙工贸有限公司玻化微珠保温砂浆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企业粉尘、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2.潮源石料厂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非法经营多年,占用耕地良田,粉尘、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经调查,信访件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一)关于“缙云县豪龙工贸有限公司玻化微珠保温砂浆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况”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不属实。现场检查两家公司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确认中正节能建材公司存在保温砂浆项目,为年产5万吨节能保温浆料生产线技改项目和年产90万平方米珍珠岩发泡陶瓷保温板扩建项目,主要采用珍珠岩发泡工艺,以膨胀珍珠岩为材料生产保温砂浆产品,非玻化微珠工艺,均已通过环评审批和验收;豪龙工贸公司存在预拌干粉砂浆项目,主要通过成品砂整形、烘砂、搅拌等工艺形成预拌干粉砂浆,非玻化微珠工艺。

(二)关于“缙云县豪龙工贸有限公司粉尘、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属实。现场检查发现,豪龙工贸公司于2021年9月、中正节能建材公司于2022年7月分别新增“砂石料破碎”工序,均未经环评审批,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和噪声。中正节能建材公司破碎车间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豪龙工贸公司破碎车间的布袋除尘设施陈旧,现场车间有明显积尘,无隔音措施,存在粉尘、噪声影响周边的情况。

2024年5月1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两家公司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及公司厂界上、下风向无组织排放废气开展检测;选取公司厂界北、西、南3个点位进行噪声检测以及对噪声背景值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豪龙工贸公司噪声背景值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豪龙工贸公司破碎车间外厂界南侧昼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余点位均达标;豪龙工贸公司破碎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关于“缙云县潮源石料厂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非法经营多年”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属实。缙云县潮源石料厂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该厂厂房未办理用地审批。

(四)关于“缙云县潮源石料厂占用耕地良田”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不属实。缙云县潮源石料厂厂房占地面积约6700平方米,厂房南侧堆场总占地面积约13500平方米,除约600平方米厂区为占用林地外,其余均为工业用地。不存在占用耕地良田问题。

(五)关于“缙云县潮源石料厂粉尘、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该厂从2017年1月停产后用电量为0,企业确未生产。2023年以来,该厂区主要借用给附近村民、企业作为堆场使用。厂房内堆场未设置围栏,厂房外的砂石料堆放场地为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护措施,因大风等不利天气影响会产生扬尘;厂区挖机、叉车和运输车辆等作业时会产生扬尘和噪声。但该厂距离最近居民区为528米,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较小。

1.针对豪龙工贸公司和中正节能建材公司新增“砂石料破碎”工序未办理环评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手续问题,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已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并责令两家公司立即整改。6月1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两家公司进行复查,豪龙工贸公司的砂石料破碎机和中正节能建材公司颚式破碎机都已拆除。8月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豪龙工贸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1号,对法人蒋望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0号,因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期,不再予以行政处罚。8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中正节能建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15号;8月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对中正节能建材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3号,对法人蒋望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2号。

2.针对豪龙工贸公司粉尘、噪声超标排放问题,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已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依法予以处罚。6月1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已拆除新增砂石料破碎机及用电设施,不具备破碎生产能力,不产生有组织废气,对厂界噪声排放进行检测,均符合相应标准。8月1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豪龙工贸有限公司噪声超标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5号。

3.针对豪龙工贸公司厂区内外环境脏乱差、成品保温板占道等问题,已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环境整治,目前已完成车间环境整治和占道堆放清理工作。

4.针对缙云县潮源石料厂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问题,因该厂于2017年1月停产,违反环评制度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立案处罚。

5.针对缙云县潮源石料厂砂石料扬尘、噪声等问题,2024年5月14日,完成厂房内砂石料清理;2024年5月16日,完成厂房外成品砂石清运;2024年5月20日,完成堆场场地平整;2024年7月11日,完成成品砖整理和厂房外剩余砂石料的有效覆盖措施。

6.针对缙云县潮源石料厂厂房未办理用地审批问题,已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完成违章厂房拆除、清理工作。

7.针对缙云县潮源石料厂厂区占用林地堆放砂石等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5月22日完成复绿。2024年6月26日,缙云县综合执法局对徐喜升侵占林地一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06号。2024年6月28日,徐喜升已完成林地复绿和罚款缴纳。侵占林地案件已办结。

3

缙云县

X3ZJ202405180119

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吴岭村的300多亩基本农田因2014年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公司的金、丽、温天然气管网工程遭到破坏,管道施工项目结束后,未对被毁耕地进行复垦,部分被毁坏的田坎、田埂、田间道路、水坝、水渠等相关施工工程都未按照规定进行,复垦不到位,导致被毁农田至今都无法耕种,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经调查,信访件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缙云县东渡镇吴岭村的300多亩基本农田因2014年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公司的金、丽、温天然气管网工程遭到破坏,管道施工项目结束后,未对被毁耕地进行复垦”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金丽温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吴岭村段精细复耕及地力提升工程分南北两个区块,涉及基本农田75.45亩(其中北区块22.07亩、南区块53.38亩),非举报内容指出的300多亩。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实施完成后,东渡镇人民政府作为复耕工程代业主,按指挥部要求于2015年开始组织开展精细复耕及地力提升工程,由丽水鼎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实施该工程,需复耕地块总面积为75.45亩,2018年完成复耕工程,但少部分耕地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关于“部分被毁坏的田坎、田埂、田间道路、水坝、水渠等相关施工工程都未按照规定进行,复垦不到位,导致被毁农田至今都无法耕种”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初步统计,约87%的复耕面积已种植农作物,剩余部分未种植。但大约有13亩田块耕作层内存在石块、石子,影响耕种;两处田块田坎、田埂缺损、变形、局部倒塌;水坝、水渠部分存在堵塞、排水不畅等问题。

(三)关于“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2018年工程完工后,根据吴岭村部分农户反映的田块遗留石块石子较多以及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东渡镇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成立专班,将该问题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确定专人负责该项目涉及问题的化解整改工作。曾多次开展整改工作,下发项目整改书面通知书1份,先后口头责令施工方整改10余次,重新复耕面积约2亩,拾捡石块、石子约20方,修复田块田坎、田埂4处。据核查,涉及的203户农户中有少部分农户对整改结果不满意。

1.已于2024年6月20日完成存在堵塞、排水不畅问题的部分水坝、水渠疏通工作。

2.已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该项目南北区块两处田块田坎、田埂缺损、变形、局部倒塌等问题的修复工作。

3.已于2024年7月31日完成该项目南北区块约13亩涉及区块的石块、石子清理工作。

4

缙云县

X3ZJ202405190068

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缙云县健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使用缙云县绿苑吊瓜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用房内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污染环境。来信要求查处。

经调查,信访件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一)关于“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缙云县健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使用缙云县绿苑吊瓜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用房内进行生产”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属实。该公司擅自将原缙云县绿苑吊瓜专业合作社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生产用房改为桶装饮用水生产车间,并在周边进行水泥路面硬化。非法占用耕地1193平方米,其中桶装水生产车间占地面积418平方米,水泥路面硬化占地面积775平方米。

(二)关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污染环境”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和固体废物产生,无废气产生,未发现污染环境行为。废水为桶盖清洗废水和反冲水,经物理沉淀处理后排放至外环境,2024年5月20日委托缙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6mg/L,总磷0.02mg/L,氨氮0.078mg/L。固体废物包含废桶、废包装物,现场有部分废旧水桶堆放,待回收利用。

1.2024年5月31日完成违法用地上堆放的塑料桶等生产物料清运,并完成厂房周边环境整治。

2.2024年7月5日对陈子华非法占地案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3.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完成水泥硬化路面的用地复垦,完成生产设备拆除并恢复设施农用地功能。

5

缙云县

X3ZJ202405230113

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吴岭村存在生态环境破坏问题:1.吴岭村樊某义在东渡村好溪边办了个制沙场,为获取原料,在公益林区毁林非法采矿;2.樊某义开挖“硳下屋后”10多年,100多万立方土石被开采;3.樊某义以加宽公路为名在金山寺下非法开采矿石,从下至上30多米,深度20米,宽35米山体被毁,开采山石后又用制沙废渣填埋,只剩下30多米高的悬崖绝壁;4.樊某义假借建设垃圾处理站为名,在离村4公里的胡米弄口开挖了从下至上10米,宽度10米,深度4米的山体;5.樊某义以复垦工程为名,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毁林开采山石,毁山高20米,宽15米;6.樊某义、任某金等非法砍伐村集体红豆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经调查,信访件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一)关于“吴岭村樊某义在东渡村好溪边办了个制沙场,为获取原料,在公益林区毁林非法采矿”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不属实。2015年底前,东渡镇区域内曾有砂场13家,其中有2家位于好溪边,分别为东渡石料场,位于东渡镇东渡村,砂场业主为王某华(合伙人郑某高);石马岸砂场,位于东渡村,砂场业主为姚某新(合伙人郑某群)。无樊某义单独开办和合伙开办的砂场。2016年底,全县砂场专项整治后,该13家砂场已全部关停。经核查2010年至今的涉林非法采矿执法案卷和相关调查档案资料,未发现樊某义有在公益林区非法采矿的行为记录。

(二)关于“樊某义开挖‘硳下屋后’10多年,100多万立方土石被开采”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总开挖量约1.2万立方米。2012年吴岭村村民杜某阳未经审批擅自毁坏林地698平方米挖取土石方约0.3万立方米,缙云县林业局已于2012年12月对杜某阳立案处罚。2016年至2017年吴岭村精细复耕及地力提升项目建设单位丽水鼎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矿产资源价款后,在“硳下屋后”采挖土石约0.9万立方米。2020年后该点位无新项目采挖情况,并已于2020年进行人工生态复绿。未发现樊某义开挖10多年100多万立方土石的情况。

(三)关于“樊某义以加宽公路为名在金山寺下非法开采矿石,从下至上30多米,深度20米,宽35米山体被毁,开采山石后又用制沙废渣填埋,只剩下30多米高的悬崖绝壁”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位总开挖量约1万立方米。2010年前曾有道路修缮填方、村民建房等零星开挖土石方约0.3万立方米。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吴岭村村民杜某阳未经批准在“金山路下”(与反映的“金山寺下”实为同一地点)擅自开采砂石料0.15万立方米,原缙云县国土局已于2015年10月对杜某阳进行立案处罚。2015年吴岭村精细复耕及地力提升项目建设单位丽水鼎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矿产资源价款后,在“金山寺下”挖运土石方约0.3万立方米。2019年,经缙云县发改局审批立项的吴岭村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项目(缙发改投资〔2019〕99号)的中标单位四川路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点位挖取土石约0.22万立方米,用于路基、挡土墙砌筑。2020年后该点位无新开挖情况,并已于2020年进行人工生态复绿。未发现樊某义以加宽公路为名非法开采矿石的情况。

(四)关于“樊某义假借建设垃圾处理站为名,在离村4公里的胡米弄口开挖了从下至上10米,宽度10米,深度4米的山体”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位总开挖量约0.03万立方米。2017年,吴岭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在“官僚梯”(与反映的“胡米弄口”实为同一地点)建设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站,但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该项目具体实施人为该村村民叶某丰、叶某强、叶某春和周村村民陈某钦。未发现樊某义个人假借建设垃圾处理站开挖山体的情况。

(五)关于“樊某义以复垦工程为名,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毁林开采山石,毁山高20米,宽15米”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位总开挖量约0.16万立方米。2016年,金丽温天然气管道工程复垦施工员潘某盛,未经批准擅自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毁坏林地615.26平方米挖取土石约0.1万立方米,缙云县林业局已于2016年4月对潘某盛进行立案处罚。2020年,经缙云县林业局审批立项的吴岭村“黄干岙至插花岩”森林防火道项目(缙林〔2020〕43号)的中标单位浙江正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森林防火道项目红线范围内挖运土石约0.06万立方米。此后该点位无新开挖情况,并已于2021年进行人工生态复绿。未发现樊某义以复垦工程为名毁林开采山石的情况。

(六)关于“樊某义、任某金等非法砍伐村集体红豆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属实。2009年11月,樊某义、施某金在红豆杉采伐申请还未批准的情况下,对1株枯死红豆杉进行采伐。2016年6月,经群众举报,缙云县公安局对该情况依法立案侦查。2019年11月,缙云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县检察院起诉。2019年12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樊某义、施某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0年1月,缙云县林业局对樊某义、施某金分别立案处罚并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共计10株)。2020年4月,缙云县纪委给予樊某义、施某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核实,举报反映的任某金应为施某金。

本次信访件与第一轮、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反映重复的东渡镇吴岭村非法毁林采矿问题,主要涉及点位有“硳下屋后”“金山路下”“胡米弄口”“枫树水库上公路边”4个,其中“硳下屋后”“金山路下”“枫树水库上公路边”均已完成复绿,“胡米弄口”点位因已建设垃圾处理站(计划处罚到位后补办林地审批手续),不再进行复绿。

1.于2024年5月28日对该村“金山寺下”“硳下屋后”“枫树水库上公路边”区块进行人工补植,并加强对种植复绿点位的日常管护工作,提高生态复绿质量。

2.2024年6月26日,缙云县综合执法局对东渡镇吴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缙综执罚决书〔2024〕第000338号。2024年10月17日,“胡米弄口”垃圾处理站依法补办林地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丽林地许长〔2024〕258号)。

6

缙云县

X3ZJ202405260056

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三都村西岩自然村,缙云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达三年之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经核查,信访件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缙云县第三污水处理厂于2020年9月25日开工建设,2021年8月底项目基本完工,2021年9月7日进行项目竣工预验收,2022年1月20日开展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包括EPC总承包部分和生态池专利设备政府采购部分,并出具了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但由于项目绿化、路面沥青恢复等工程附属问题尚未全部整改到位,该项目目前未完成竣工备案及结算审计。2023年1月该项目一期投入运行,2023年7月完成环保设施自主(先行)验收,不存在超期验收。

缙云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每季度对废水进行污染源执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缙云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定期自检并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送至缙云深能环保有限公司作无害化处理。

1.已完成沥青路面修补及绿化补植。

2.已完成竣工备案,出具结算初审报告。

7

缙云县

X3ZJ202405260107

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西山沿村和大山新村附近的聚贤路常常会闻到一些臭气,如橡胶味和东西腐烂的味道,持续了很长时间,怀疑是附近的几家企业生产排放的。

经核查,信访件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2024年5月2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壶镇镇聚贤路诚信巷区域进行了现场核查。除缙云县三星泡塑包装厂于2024年3月停产厂房做为仓库外,其余10家企业均正常生产,企业均已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但现场核查发现缙云县深达线带有限公司车间内能闻到原材料橡胶绳芯自然散发出的橡胶气味,车间部分窗户未密闭,在厂区门口间歇能闻到轻微橡胶气味;浙江领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造粒和烧结工序在加热环节会产生挥发性臭气,企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开启运行,但喷淋塔处理设施因喷淋电机故障无法开启导致未正常运行,车间内能闻到臭味。

同时,在壶镇镇西山沿村、大山新村和聚贤路等地生活垃圾收集点附近能闻到垃圾腐烂气味。

1.2024年5月29日,缙云县深达线带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对窗户密闭情况进行巡查,2024年7月25日巡查时发现窗户插销脱落并及时进行更换。

2.2024年5月2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浙江领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19日对浙江领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4}26号),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时浙江领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安装报警装置,在通电的情况下,如果风机不转就会自动报警,且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设备日常巡查工作。

3.2024年6月3日,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破旧垃圾桶进行更换,对脏臭垃圾桶清洗。

8

缙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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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东渡村村民反映:2018年,大岙头种满油菜花的山头未经村民同意被开挖山石用于贩卖。

经核查,信访件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017年,东渡村经村两委研究决定申请泥岙至龙潭坑口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项目,并于2018年5月经缙云县林业局核准立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泥岙至龙潭坑口、太婆弄水库岸至大岙头、田头北至田头南、梨树种至洋山头”4段地点,均由东渡村村民郑某高承包施工。现场核实发现该项目“大岙头”点位在部分村民青苗补偿费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开挖山体,开挖的土石方由施工方运输至新330国道线用于改建工程路基填方,未发现用于市场贩卖的情况。

同时,现场发现该项目“泥岙至龙潭坑口”段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的情况,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已于2023年2月经缙云县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核实郑某高在“泥岙至龙潭坑口”段超审批红线施工15.97亩,涉嫌刑事犯罪;非法采矿问题已于2024年4月经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核实郑某高在“泥岙至龙潭坑口”段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8344立方米,涉嫌刑事犯罪。2024年5月29日,缙云县公安局对郑某高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两个行为立案侦查。

1.缙云县已在2024年6月完成青苗补偿费发放。

2.缙云县已在2024年8月完成郑某高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案件侦查工作,目前已移送县检察院提起诉讼。

3.缙云县已在2024年10月完成泥岙至龙潭坑口区块生态复绿。

9

缙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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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吴岭村存在生态环境破坏问题:1.吴岭村樊某义在东渡村好溪边办了个制沙场,为获取原料,在公益林区毁林非法采矿;2.樊某义开挖“硳下屋后”10多年,100多万立方土石被开采;3.樊某义以加宽公路为名在金山寺下非法开采矿石,从下至上30多米,深度20米,宽35米山体被毁,开采山石后又用制沙废渣填埋,只剩下30多米高的悬崖绝壁;4.樊某义假借建设垃圾处理站为名,在离村4公里的胡米弄口开挖了从下至上10米,宽度10米,深度4米的山体;5.樊某义以复垦工程为名,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毁林开采山石,毁山高20米,宽15米。

经核查,信访件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一)关于“吴岭村樊某义在东渡村好溪边办了个制沙场,为获取原料,在公益林区毁林非法采矿”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不属实。2015年底前,东渡镇区域内曾有砂场13家,其中有2家位于好溪边,分别为东渡石料场,位于东渡镇东渡村,砂场业主为王某华(合伙人郑某高);石马岸砂场,位于东渡村,砂场业主为姚某新(合伙人郑某群)。无樊某义单独开办和合伙开办的砂场。2016年底,全县砂场专项整治后,该13家砂场已全部关停。经核查2010年至今的涉林非法采矿执法案卷和相关调查档案资料,未发现樊某义有在公益林区非法采矿的行为记录。

(二)关于“樊某义开挖‘硳下屋后’10多年,100多万立方土石被开采”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总开挖量约1.2万立方米。2012年吴岭村村民杜某阳未经审批擅自毁坏林地698平方米挖取土石方约0.3万立方米,缙云县林业局已于2012年12月对杜某阳立案处罚。2016年至2017年吴岭村精细复耕及地力提升项目建设单位丽水鼎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矿产资源价款后,在“硳下屋后”采挖土石约0.9万立方米。2020年后该点位无新项目采挖情况,并已于2020年进行人工生态复绿。未发现樊某义开挖10多年100多万立方土石的情况。

(三)关于“樊某义以加宽公路为名在金山寺下非法开采矿石,从下至上30多米,深度20米,宽35米山体被毁,开采山石后又用制沙废渣填埋,只剩下30多米高的悬崖绝壁”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位总开挖量约1万立方米。2010年前曾有道路修缮填方、村民建房等零星开挖土石方约0.3万立方米。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吴岭村村民杜某阳未经批准在“金山路下”(与反映的“金山寺下”实为同一地点)擅自开采砂石料0.15万立方米,原缙云县国土局已于2015年10月对杜某阳进行立案处罚。2015年吴岭村精细复耕及地力提升项目建设单位丽水鼎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矿产资源价款后,在“金山寺下”挖运土石方约0.3万立方米。2019年,经缙云县发改局审批立项的吴岭村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项目(缙发改投资〔2019〕99号)的中标单位四川路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点位挖取土石约0.22万立方米,用于路基、挡土墙砌筑。2020年后该点位无新开挖情况,并已于2020年进行人工生态复绿。未发现樊某义以加宽公路为名非法开采矿石的情况。

(四)关于“樊某义假借建设垃圾处理站为名,在离村4公里的胡米弄口开挖了从下至上10米,宽度10米,深度4米的山体”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位总开挖量约0.03万立方米。2017年,吴岭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在“官僚梯”(与反映的“胡米弄口”实为同一地点)建设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站,但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该项目具体实施人为该村村民叶某丰、叶某强、叶某春和周村村民陈某钦。未发现樊某义个人假借建设垃圾处理站开挖山体的情况。

(五)关于“樊某义以复垦工程为名,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毁林开采山石,毁山高20米,宽15米”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现场估测该点位总开挖量约0.16万立方米。2016年,金丽温天然气管道工程复垦施工员潘某盛,未经批准擅自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毁坏林地615.26平方米挖取土石约0.1万立方米,缙云县林业局已于2016年4月对潘某盛进行立案处罚。2020年,经缙云县林业局审批立项的吴岭村“黄干岙至插花岩”森林防火道项目(缙林〔2020〕43号)的中标单位浙江正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枫树水库上公路边”森林防火道项目红线范围内挖运土石约0.06万立方米。此后该点位无新开挖情况,并已于2021年进行人工生态复绿。未发现樊某义以复垦工程为名毁林开采山石的情况。

本次信访件与第一轮、第二轮和本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反映重复的东渡镇吴岭村非法毁林采矿问题,主要涉及点位有“硳下屋后”“金山路下”“胡米弄口”“枫树水库上公路边”4个,其中“硳下屋后”“金山路下”“枫树水库上公路边”均已完成复绿,“胡米弄口”点位因已建设垃圾处理站(计划处罚到位后补办林地审批手续),不再进行复绿。

1.于2024年5月28日对该村“金山寺下”“硳下屋后”“枫树水库上公路边”区块进行人工补植,并加强对种植复绿点位的日常管护工作,提高生态复绿质量。

2.2024年6月26日,缙云县综合执法局对东渡镇吴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缙综执罚决书〔2024〕第000338号。2024年10月17日,“胡米弄口”垃圾处理站依法补办林地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丽林地许长〔202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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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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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存在以下问题:1.胡宅口村周边的工厂污水未排入污水厂,而是隐蔽的排至厂区周边,对村里的饮用水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另外,村中污水厂也存在偷排污水现象;2.姓徐村及东方镇岩腰村有很多电镀厂,臭气熏天污染严重。要求相关部门查处。

经核查,信访件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一)关于“胡宅口村周边的工厂污水未排入污水厂,而是隐蔽的排至厂区周边,对村里的饮用水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胡宅口村周边的17家工业企业均具有所需相关环保手续,企业所在区块具备污水纳管条件,污水纳入市政管网排入缙云县壶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入好溪,经现场排查,未发现胡宅口村周边企业生产废水偷排的情况;浙江飞荣门业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月27日停产;2024年6月1日缙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浙江祥昂工贸有限公司和浙江项氏盖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未发现超标排放情形;发现浙江向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丽水市寻宝玩具有限公司、缙云县顺隆机床部件有限公司、浙江项氏盖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雨污分流管理不到位,存在有生活洗手池未接入污水管网的问题。

胡宅口村饮用水来源为壶镇自来水厂,由县级饮用水源地潜明水库供水,潜明水库位于胡宅口村段好溪干流上游,距胡宅口村直线距离约8.3公里,不会对胡宅口村的饮用水造成影响。

(二)关于“村中污水厂也存在偷排污水现象”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缙云县壶镇污水处理厂每日记录有含进水量、处理量、出水量等信息的污水处理运行台账,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累计污水进水量1395.5万吨,累计出水排放量1330.7万吨,进出水平衡情况基本符合行业特性,未发现污水偷排情况。2024年6月1日缙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缙云县壶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并调阅近两年出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日均数据,未发现超标排放情形。但是,在降雨量较大的情况下,污水量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部分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厂前会从溢流口流入好溪。

(三)关于“姓徐村及东方镇岩腰村有很多电镀厂,臭气熏天污染严重”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缙云县银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缙云县壶镇表面精饰厂的酸雾喷淋塔废气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2024年6月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2家企业废气进行监测,未发现超标排放情形,厂界恶臭浓度符合标准限值要求,查阅企业废气自行监测报告未发现超标排放情形。但发现2家企业均存在部分生产车间窗户破损情况,会有少量酸雾废气逸散至车间外,车间内有轻微刺激性气味,厂界外未闻到明显臭气异味。

2024年6月4日,胡宅口村周边4家存在问题企业已将未接入污水管网的生活洗手池进行拆除,缙云县银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缙云县壶镇表面精饰厂已对生产车间存在破损窗户进行更换修复。2024年8月30日,壶镇镇完成增设应急处理设备(处理能力1万吨/日)安装和使用,9月30日完成初步验收,提高污水应急处理能力;2024年3月签订壶镇管网改造工程排查设计项目合同,8月25日完成溪西片区管线测绘排查,目前正在推进管网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和招标工作;2024年5月30日,完成编制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容改造可研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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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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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驸马村村民反映:1.红丰村与驸马村交界处的良田堆积了大量废土;2.村内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发生堵塞。

经核查,信访件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一)关于反映“红丰村与驸马村交界处的良田堆积了大量废土”的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经对驸马自然村周边农田现场核查,未发现大量废土堆放农田的情况。扩大排查范围为山河行政村至周边村庄后,发现山河村和联丰村交界处的农田边有华强路北道路延伸工程项目正在施工,工程开挖的土方堆放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

(二)关于反映“村内的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发生堵塞”的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内容属实。

经现场排查,驸马村建威汽修门口和山河行政村云岭自然村昌门里堪10号存在雨污水管网堵塞的情况。

缙云县建设局与农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立即启动整改工作,相关堵塞点位已完成疏通修复。后续,将督促运维单位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立查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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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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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杜桥村杜五段和问渔路交界处好溪边,330国道缙云公路桥北桥头有一个垃圾收购场,无环评审批手续,污水和废气污染严重。

经核查,信访件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回收经营部不需办理环评手续,但该经营部私自占用村集体用地约131.2平方米,露天随意堆放废品,卫生情况脏乱差。

2024年6月6日,缙云县人民政府五云街道办事处依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清理村集体用地上露天随意堆放的废品,恢复占用空地原貌。2024年6月8日,现场已整改完毕。2024年9月12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五云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点位问题反弹,遂对缙云县保卫废品回收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9月25日,该点位反弹问题整改到位。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反馈,并提供联系方式。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4日

受理单位: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联系电话:0578-3017715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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