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字〔2024〕75号)和省、市统计局部署要求,现就深入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建设,要求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推进统计事业更好服务新时代新征程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统计体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作出一系列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多个重要统计改革发展文件,2023年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将统计造假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固定为法律规定,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必将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是促进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体现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围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制度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将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共7章53条,其中新增加3条、修改2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三)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针对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为使统计指标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六)加强统计信息共享。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由原来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三是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龙头法。国家统计局通知明确将把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作为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重点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严格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尊法知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全面提升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一)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贯彻。要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会、全局干部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集体学习,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着力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要组织好本行业系统学习贯彻,积极开展对本行业系统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牢固树立统计造假是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统计法治环境。 (二)严格贯彻执行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推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走深走实。一方面,压紧压实责任制。要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根据中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另一方面,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部门统计工作指南》等文件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管统计必须管质量”要求,不断提升部门统计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做好国家、省统计督察迎检工作。2021年9月丽水市被抽中接受了国家统计督察。近期,新一轮国家统计督察组将进驻浙江,抽取3个市6个县(市、区)开展延伸督察。省统计局明年将对丽水市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以万全准备做好督察迎检工作。一是全面开展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自我体检,自查自纠,及早收集梳理相关台账资料,以备督察。二是持续做好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根据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规定: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三是坚守依法统计底线红线高压线,守牢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切实防范统计风险,共同树好“奋斗实干、担当争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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