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我局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2024年3月15日我局收到了《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和《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意见》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对照《意见》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意见》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同时,《意见》在《2024年度缙云县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录》内,应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我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丽政发〔2017〕64号)等规定要求,对《意见》的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8〕381号);
(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1〕88号);
(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11号)。
三、合法性情况
(一)制定主体。《意见》拟以缙云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意见》依据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经审查总体符合上述政策要求。
(三)制定权限。《意见》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四)制定程序
1.征求意见情况:从送审材料看,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征求意见满30日,公开征求意见链接网址:
http://www.jinyun.gov.cn/art/2024/1/10/art_1229425892_5294236.html
2.合法性审查情况: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均对《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送了《意见》(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符合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五)内容与形式。经审查,我局对《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1.第(三十五)项“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另行制定”,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明确配套规定的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第(三十六)项,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
(六)公平竞争审查。该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四、后续法定程序
《意见》有关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一般应当经过县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若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制定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和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鉴于《意见》已列入《2024年度缙云县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
缙云县司法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