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落实农民建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自2020年9月1日起,将农民建房规划许可权限委托下放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委托下放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其他乡村建设项目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规范管理 (一)许可范围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乡、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二)办理流程 按照《缙云县农业农村局、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领取发放 证书实行统一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取及管理,申领证书时须同时报送前次领取证书的实际核发数量,并报送发放情况汇总表。 (四)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完善相关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保管,建立证书领取、发放、管理台账制度和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工作。 (五)编号登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县域代码为331122,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11-12位数号码为乡镇代码,13-15位数号码为发放序号,如:乡字第331122202052001号。 三、责任和要求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划许可,并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报要求、办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委托范围、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遇到政策问题或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应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解决,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未按照委托范围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办理,导致发生违法违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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