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2000000/2024-107303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文号: |
缙政发〔2024〕1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0-202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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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20 10:36:49
文章来源:
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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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商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对《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缙政发〔2021〕2 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意见》第四条第(十)款:“传统电商店铺全年完成直播200场,每场时长在1小时以上,且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万元奖励(指淘宝、抖音、快手、蘑菇街、拼多多、京东、阿里巴巴、唯品会、微信等主流平台,下同)。” 二、本通知自2025年2月19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2月18日参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wps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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