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122000000/2024-107303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发文字号: | 缙政发〔2024〕1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0-2024-0007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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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商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对《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缙政发〔2021〕2 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意见》第四条第(十)款:“传统电商店铺全年完成直播200场,每场时长在1小时以上,且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万元奖励(指淘宝、抖音、快手、蘑菇街、拼多多、京东、阿里巴巴、唯品会、微信等主流平台,下同)。”
二、本通知自2025年2月19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2月18日参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wps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黑章).pdf